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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2010年7月,财政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再一次凸显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密切联系。本文在回顾和评价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企业契约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审计需求理论、管制经济学理论等为基础论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其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选取2011-2012年间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工作的8家H股资格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以其审计客户的2009-2013年数据为研究样本,选用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制时间、股权集中度、公司资产规模等变量进行回归分析,验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否真正影响审计质量、影响程度如何,并根据实证检验结果提出改善对策。实证结果表明:组织形式确实对审计质量有影响,“已转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显著高于“未转制”事务所,“转制后”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显著高于“转制前”;具体表现为,“已转制”事务所更具有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倾向,“转制后”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显著高于“转制前”;据此,本文提出加强特殊普通合伙制立法建设、健全配套制度、扩大转制范围、关注内部治理等政策性建议。本文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为切入点,从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角度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应用多种理论解释组织形式及其变更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如企业契约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审计需求理论、管制经济学理论,进一步从“已转制”与“未转制”、“转制前”与“转制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进行实证分析,是现有研究中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