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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操纵行为的认定及监管是个世界性的难题,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空前火爆,市场上不乏很多操纵行为的存在,操纵行为人人为地控制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扭曲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影响资本的自由流动,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对证券操纵行为的认定及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当前我国对于证券操纵行为认定的法律法规很不具有操作性,《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禁止的三种操纵行为,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市场操纵行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规范性构成,尤其是对当前市场典型的操纵行为的认定缺乏细节性的规定,存在很多的缺陷,操纵行为认定的困难也带来了监管的一系列问题,同时我国目前也缺乏事前预防市场操作的制度和措施。
正是基于这些问题,笔者才下决心写这篇文章。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梳理我国证券操纵行为认定及监管的各种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当前证券市场一些新型的操纵行为,通过借鉴国外证券操纵行为认定及监管的经验,从行政责任认定的角度提出一些关于证券操纵规范性构成的认定建议,以及相关监管的建议,构建实用科学的证券操纵认定及监管法律制度,为实务界提供更加有益的借鉴。本文运用金融法学理论、经济学理论以及比较法学方法对证券操纵行为的认定及监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文章第一章主要是对证券操纵行为认定及监管的基础理论做深入介绍,并且对一些新型的证券操纵行为做出详细介绍。通过对我国证券操纵行为认定及监管的立法回顾,对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做出介绍与评述。
第二章主要是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发达国家关于证券操纵行为认定及监管做详细的介绍。毕竟发达国家在这些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掺杂着成功的喜悦与失败的痛楚,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国家,借鉴意义可谓重大。
第三章主要是分析我国证券操纵行认定及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指出在证券操纵行为认定上缺乏严密的立法体系,尤其是缺乏对具体行为认定的规范性构成标准,监管上指出我国监管层目前的监管取向非市场化,监管机制不畅,监管体制欠缺等等这些目前存在的问题,为研习我国证券操纵认定及监管存在的问题寻找突破口。
第四章在上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关于我国证券操纵认定及监管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相关立法体系、明确具体行为认定的规范性构成标准以及明确市场化监管取向、加强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管、构建事前预防的监管制度与措施等等。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是:
第一,切入点很新。证券操纵行为认定及监管并不是个新问题,前人对证券操纵行为认定的基本理论问题,诸如主体、主观构成等等已经介绍的很多了,但是有创新的文章却不多见,尤其是对具体的操纵行为认定的研究更多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本文以具体操纵行为认定的规范性构成着手,结合目前市场上新型的操纵现象,分析其问题并且借鉴国外的认定及监管经验,提出一些意见。
第二,本文系统地梳理了关于证券操纵认定及监管的国内外现行立法,尤其对新《证券法》的兜底条款关于证券操纵行为认定预留的法律空间作了详细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问题和构想,针对新型的操纵行为结合国外经验给出规范性构成认定的具体建议,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第三、本文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层的监管取向做出深入分析,通过国外的比较研究,结合时代的发展,提出监管上要以投资者利益为本和谐发展证券市场的构想。
第四、本文建议应建立预防证券操纵的制度和措施,创新的提出要在A股市场引入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以及做市商制度的构想,以平衡目前A股市场单边做多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