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通谋的问题存在于共同犯罪理论中,由此便奠定了犯罪通谋问题探讨的复杂性和必要性。本文在分析借鉴的基础上,对犯罪通谋问题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析,将内容分为三个部分,涵盖通谋的概念、特征、类型、形态、责任等多个方面。以期能够在此基础上妥善解决犯罪通谋中的存有争议的问题,起到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作用。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及选题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为主体部分,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包括了创新点和重难点;第三部分为结语部分,在各部分探讨的基础上,总结主要观点并发现仍需完善的问题。主体部分包括三个章节,从不同的方向对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个研究。首先,在对通谋概念进行厘定时,从多个方面和多个角度进行探寻其历史演变的过程,分析比较通谋的概念在学术界所存在的争论,并对犯意表示、共同犯罪故意、共谋、阴谋等相关概念进行一系列辨析,在此基础上确定通谋概念的具体内涵与外延。通谋即为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进行谋划的行为。其次,对通谋犯罪的类型进行划分时,打破以往对共同犯罪形式划分的标准,认为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个标准混淆了共同犯罪故意与通谋的界限,而且还将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等同了通谋所形成的合意。本文的创新点也在于此,认为应该以共同犯罪是否在事前存有通谋及其预谋串通的程度作为划分标准,这样会显得更加合理。本文的重点在于通谋与各类型共同犯罪间的相互关系,如与集团犯罪、共谋共同犯罪、承继共同正犯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值得注意的还有通谋与连累犯之间的关系,只有在确定了事前有无通谋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彰显通谋在此场合的重要性。最后,该部分涉及到通谋的共同犯罪中形态与责任的认定问题,相对琐碎偏难。由于在司法实务中,通谋的共同犯罪自身形态相对复杂,参与通谋共同犯罪的共谋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分工和作用也各不相同,对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形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犯罪通谋中的全部实行;一类为犯罪通谋中的谋而未行,包括通谋中的全部未实行和通谋中仅部分实行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