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离不开有效的市场监管。 作为政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主要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实施的市场监管尚存有诸多不足。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执法的主管地位是在国务院批复的“三定方案”中确立的,以致其在现行政出多门的政府市场监管体制中并不具有独立、权威的法律地位,与其他专业(专项)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的监管冲突不可避免地降低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效率。而按照具体任务设置内部机构的作法亦导致监管职能在部门内的交叉:重准入、轻监管的政策取向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沉于事务性工作,疏于后续监管:在监管执法中既存在执法手段不足导致执法软弱缺乏力度的问题,又存在倚重行政控制、直接以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所导致的滥用执法权问题。无论是在市场准入,还是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现状都不容乐观,亟需改进我国的市场监管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监管兼具共性和个性,在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成功做法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监管机制.要以维护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监管的直接政策目标,在市场监管中遵循统一协调、权威独立、保护竞争和维护公益及权利保障和职权制约的原则.在现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上组建权威独立的综合市场监管机构,以《市场监督管理法》来确定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其与特殊监管机构的职权分工;通过内部机构重设来实现职能整合和业务分离,遵循市场原则进行市场监管;通过合理配置执法手段来强化主管机构的程序性权力,约束直至取消其行政处罚权而赋予其诉权来实现诉讼化的经济执法;并辅之以经济公益诉讼来保障社会公众维护自身权益时兼顾社会公益的权利,以补充政府市场监管功能,创建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