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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诉讼程序非讼化进程地不断深入,非讼程序复杂化的情况也愈发明显,单单依靠非讼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不能指引具体非讼程序的司法裁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就是典型的范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并非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非讼程序一样法律关系清晰且诉讼构造简单,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存在着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物权人,甚至第三人等多方构造,导致了我国具体实践中出现了裁判模式不统一、裁判结果模糊、后续难以申请执行等问题。在担保物权竞合情况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判存在着法院根据现有法律制度的安排难以查明担保物权成立的全部情况、难以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困境。具体而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要重点查明在案涉担保物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法院不能仅仅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即作出许可拍卖、变卖的裁定。若申请人为后顺位担保物权人,法院作出许可拍卖、变卖的裁定将损害其他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救济途径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司法裁判中法院坚持诉讼标的与非讼标的一元论的观点,使担保物权人难以启动新的诉讼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只有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理论进行修正并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内部进行完善才能弥补现行《民事诉讼法》《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应当坚持诉讼程序标的与非讼程序标的二元论,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不承担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担保物权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确认的功能,在程序中法院仅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即使存在因事实认定错误导致的裁判错误,亦不影响申请人、被申请人或担保物权人通过其他程序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制度设计,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的原则下,应当设立公示申报制度并且完善异议制度。公示申报制度能够让法院尽最大可能查明案涉担保物上担保物权成立的具体情况,明确案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位,避免法院在担保物权竞合状态下作出错误的司法裁判。完善的异议制度能够将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担保物权人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能够使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担保物权人获得最大限度的救济机会,降低错案的发生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