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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占有在大陆法系是一个研究相对深入的论题,在日本的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一般将占有作为财产犯罪的法益,本文正是在借鉴国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基础上提出占有应该作为我国财产罪的法益,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弥补传统理论学说的不足。本文分为四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刑法上占有的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占有在民法上和刑法上的含义,得出占有在刑法上是指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和控制。为了更好的理解刑法上占有的含义,本部分对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刑法中的占有与持有做了区分。较之于民法上的占有,刑法中占有的客观支配形态更为现实.主观占有意思更具规范成份,占有性质合法与否也不重要,这与两种占有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密切相关。此外,刑法上的占有与持有在范围和法律效果上都有不同。第二部分是占有的构成要素。本部分主要对占有的成立要素做了分析,认为认定刑法中的占有必须从占有的事实性支配状态、占有的主观要素、占有的主体以及占有的客体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必须同时符合这些要素才能构成刑法中的占有。本文认为刑法中占有的事实性支配并不是仅仅包括物理性的支配,而要根据社会上的通常观念来做认定占有的主观要素保护;刑法中占有的主观要素不必是明确专门的意思;占有的主体包括单位;盗窃罪等的法益则包括不动产。第三部分是占有的认定。财产犯是侵害他人对财物占有的犯罪,因此,占有在财产犯的认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部分主要对特殊情况下刑法中占有的认定做了分析,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认定、上下主从关系之间占有的认定、包装物的占有认定、死者的占有认定、对货币、存款、虚拟货币的占有的认定。本文认为对于特殊情形占有的认定要根据财物的性质、所处的地点以及占有人的主观情况等对个案做出认定,而不宜采取整齐划一的标准。第四部分,论述了财产犯罪的法益问题,提出将占有作为财产罪的客体。为了和纷繁复杂的经济现实相适应,建立平稳的财产秩序,更好地保护财产所有权,国外很多国家在财产罪的客体这一问题上都采取了占有说的立场。对于赃物、违禁品的夺取以及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直接与在财产罪的法益问题上所坚持的立场有关。相对于本权说和各种中间说,占有说具有合理性。作为计划经济时代产物的所有权说,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财产保护的要求,而且,所有权说在具体问题的处理结论上不能保持理论的一贯性,故应予摒弃。我们应坚持占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