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保险制度中,受益人制度是一个基础性的制度。保险受益人作为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科学和准确地认定保险受益人,是实现保险金的正确赔付,达到保险防灾防损、稳定经济目的的前提条件。因此,对保险受益人的研究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然而,在我国理论界,对保险受益人的研究远未深入,故本文全面考察国内及国外的相关保险法的法律文本及相关理论研究,并以国内外保险惯例及实务为参考,对保险受益人制度进行研究,希望实现对保险受益人的科学和准确界定,同时试图理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人的关系,因为这些关系是保险法调整的重点;并为正在进行的我国保险法修订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也为保险纠纷的司法解决提供参考。本文的结构如下:本文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对保险受益人制度进行简单概述。第二部分为受益人的界定问题,针对学界的四种理论,笔者认为,首先,从私法自治的理念出发,受益人可以存在于人身保险的各个险种中。其次,财产保险可以设置受益人。此外,笔者通过对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责任保险之受害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比较,进一步说明保险受益人的特殊法律地位。第三部分为受益人是否要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的分析,认为两大法系对受益人是否要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有所差异是出于对不同的法律理念的选择,并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反观到我国的保险业实践,应该根据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不同特征做出不同的规定。第四部分分析受益人的指定,笔者分析了受益人的指定主体、指定方式、指定中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在受益人指定主体这部分,笔者通过对受益人指定主体的三种学说的分析,得出折中说最为合适的结论。但笔者同时认为,在折中说中,一定要突出被保险人的主导地位,并且要以实际制度来保障其主导地位。在指定方式部分,笔者分析了指定受益人的三种方式,并就其中理论及实务上的疑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指定中存在的问题这部分,笔者分析了在实务中指定不明的三种典型情况,并就如何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五部分为受益人的变更。笔者首先分析了变更受益人行为的性质,通过对“书面通知”和“批注”效力的分析,笔者得出变更受益人行为为单方行为的结论。接着笔者介绍了变更行为的两大立法体例,保留主义和直接主义。笔者继而得出我国为“超直接主义”的立法体例的结论,并认为我国此种体例对受益人保护不够,应该列出“不可变更”的特殊情况。第六部分为结论,对全文主要观点做出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