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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研究》中的直观问题大致是沿着“语言—含义—直观”的线索进行探讨的。在关于表达的第一研究中,胡塞尔一直在努力强调含义对表达意识行为的重要性,含义的起源就在于表达中的含义意指中的含义赋予行为。胡塞尔在“孤独心灵生活的独白”和“主观表达与客观表达”的两个事例的讨论中,一再明确含义意指对直观行为的独立性地位。因此,在整个关于表达行为的第一研究中对直观问题的讨论基本上让位于语言和含义的关系讨论了,但是在对表达行为现象学分析中,直观行为是作为表达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胡塞尔在接下来的第四研究中着重对含义进行了讨论,区分了独立含义与不独立含义,含义与意指是同一个词的名词和动词化,因此,含义的独立与不独立关系到被意指对象的独立与不独立,进而产生奠基与被奠基内容的关系,这些最终都要需要直观来予以明见。胡塞尔在第五和第六研究中由充实的认识问题深入的讨论的直观的功能,含义意向与含义充实都是含义中不独立的部分,含义意向需要直观为它提供含义充实来达到含义的完整性。但是胡塞尔关于含义和直观的关系在第五研究之前和之后的态度之反差是令人困惑的,一方面,胡塞尔认为直观为含义意向提供充实含义;另一方面,胡塞尔又认为感知甚至都不部分的构造含义。直观与含义的关系问题始终没有在《逻辑研究》中得到完整的说明。第六研究中,范畴形式充实问题的出现使直观扩展迫在眉睫,这使得原本就不清楚的直观与含义的关系更为复杂:范畴直观在感性直观的基础上达到一种理解的目的,被理解的事态被给与。但是,范畴直观依旧存在着是否构造含义的问题。也许,这个问题要到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中去寻找答案了,只有在进行了现象学的悬搁,被分离出来的纯粹先验自我才是真正构造含义的主体。总之,本文探讨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直观行为究竟能否构造含义;另一个是范畴直观与不独立含义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