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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9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第19条第3款向法院预审分庭提交申请,希望分庭就关于管辖权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若以危害人类罪下的驱逐罪进行起诉,涉及罗兴亚难民的相关事实是否落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属地管辖权之内。2018年8月24日,联合国缅甸独立国际事实调查团发布报告指出缅甸军方对罗兴亚人启动了“清剿行动”并呼吁国际社会对缅军首长敏昂莱和另外五名高级将领的行为展开调查和起诉。为杜绝“有罪不罚”,国际社会希望国际司法机构能够对罗兴亚局势进行管辖。在缅甸并非《罗马规约》缔约国且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未采取行动将该案件提交到法院的局面下,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认为,缅甸虽然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是大量罗兴亚难民涌入的孟加拉国是《罗马规约》缔约国,因驱逐出境行为完成于《罗马规约》缔约国—孟加拉国的领土上,依照《罗马规约》第12条第2款a项,检察官得出结论:国际刑事法院能对罗兴亚案行使管辖权。2018年9月6日,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下达裁定,认定国际刑事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并号召检察官尽快进行调查。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次明确适用“客观属地管辖”原则。这也是检察官第一次援引第19条第3款向法院分庭递交申请。国际刑事法院在罗兴亚案中确定属地管辖原则时例举了从各国国家实践中总结的五种属地管辖原则,分别是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主观属地管辖原则、普遍性原则、构成要件理论以及效果原则。《罗马规约》第12条第2款a项规定了法院的属地管辖原则。在罗兴亚案之前,由于案件涉及的领土大多限制在一个缔约国之内,在案件中适用这一原则通常是没有争议的。检察官在罗兴亚案的请求书中所依据的事实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分庭必须进一步解释其属地管辖原则,即法院是否可以对部分发生在缔约国领土上而部分发生在非缔约国领土上的罪行行使管辖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对罗兴亚案做了案情简介、厘清各方观点并对国际法上的属地关系原则做了梳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角度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在该案中对属地管辖原则的确定,认为在该案中,尽管检察官依照第19条第3款提起请求要求法院就是否具有管辖权下达裁定存在一定争议,但是《罗马规约》第12条第2款a项的属地管辖原则应被解释为客观属地管辖原则。第四部分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在该案中适用客观属地管辖原则的国际法意义。除了国际刑事法院以外,2019年11月,冈比亚代表伊斯兰合作组织将针对缅甸的案件提交国际法院,控诉罗兴亚人遭到种族灭绝,该案目前还在审理之中。罗兴亚难民危机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刑事法院在该案中适用客观属地管辖原则这不仅可以推动罗兴亚难民危机的解决而且也为其他情势提供了借鉴意义。但是,鉴于本案在提起程序上的不同之处以及涉及到与非缔约国的关系问题,所以本文认为今后应明确《罗马规约》第19(3)条下检察官权力行使的时机以及细化《罗马规约》涉及与非缔约国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