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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的出台旨在取代原有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成为统一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公约,它重新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考虑到了“门到门”的运输方式,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并且在其原始签字国中,包括了美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总计代表了全球25%以上的交易量。可见,《鹿特丹规则》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鹿特丹规则》有许多创新性规定,对航贸两届的诸多方面都会产生影响。本文主要研究其对无单放货风险的影响,尤其是FOB下无单放货风险的影响。众所周知,在出口贸易中,我国是使用FOB术语交易最多的国家,FOB成交量占到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文章从FOB出口商的角度结合《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这一旧问题进行新的研究,着重分析新规则出台后无单放货风险的变化,并相应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使我国广大出口商尤其是FOB出口商能更清楚地认识到这些风险,从而减少损失。文章首先对《鹿特丹规则》进行概述突出其影响力并简要地阐述了它对无单放货的影响。接着结合我国出口贸易中FOB的交易量分析无单放货的现状并指出其成因。然后再结合《鹿特丹规则》中对无单放货风险有影响的“托运人制度”、“控制权制度”、以及“货物交付中的无单放货规定”这三个方面,通过与无单放货的一般风险对比,重点分析《鹿特丹规则》下该风险的变化,得出新规则下无单放货风险增大了的基本结论。紧接着文章通过两则案例来加深分析。最后,在对风险变化分析的基础上从宏、微观两个层面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宏观方面,应借《鹿特丹规则》出台的契机来完善我国《海商法》,同时FOB出口商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学习相关的惯例规则;微观方面,出口商不应放弃订舱和取得提单的权利,要谨慎选择单证类型,仔细考察卖方及货代的资信。此外,FOB出口商还要努力成为《鹿特丹规则》下的“单证托运人”和“控制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