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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乘用车拥有量上升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近几年,新闻媒体不断报出如飙车、醉酒驾车和严重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致人死伤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案件。面对此类案件,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适用哪一个?成为学者争论的焦点,实务界热议的话题。显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适用何者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都会遇到刑法理论上的障碍。在偏轻的“交通肇事罪”与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存在着一个真空地带,这说明我国法律是有缺失的。因此,在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包括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在内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这种恶性交通肇事行为也最终被确立为犯罪。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酒驾驶犯罪行为的规定仅限于简单罪状描述,这样仍然给刑法理论与实践留下了困惑和争议的空间。因此,本文拟从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酒驾驶犯罪的立法沿革,犯罪构成特征以及刑罚入手简要概述,提出并分析醉酒驾驶行为定罪的疑难问题。通过对国外有关刑法对醉酒驾驶行为规定的考察得出,解决醉酒驾驶疑难问题的关键在于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确定醉酒驾驶者的主观内容,明确醉酒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本文对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醉酒驾驶犯罪进行重新审视,提出自己对于醉酒驾驶犯罪状、法定刑及幅度的新认识,希望能为醉酒驾驶犯罪立法的完善尽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