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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间的来往贸易以及国际间航运事业都有了明显增加,使得围绕着船舶航运而产生的海事诉讼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海事诉讼之中,海事请求保全人为了保全自己的海事请求,通常会向海事法院提出请求扣押、拍卖船舶,海事法院则会依据海事请求权人的请求进行船舶扣押、拍卖程序,将所得款项来清偿海事债权及一般债权。在我国,船舶拍卖分为保全程序的船舶拍卖和执行程序的船舶拍卖,在债权登记的范围、受偿债权范围及顺序方面存在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海事请求保全的拍卖与执行阶段的拍卖,都有着相应的规定与制度,但是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主要讨论执行阶段船舶拍卖的价款分配的相关问题。主要分析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债权登记的范围、受偿债权的顺序,通过比较保全程序的船舶拍卖和执行程序的船舶拍卖的异同,论证执行程序船舶拍卖应当注意的具体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分四部分来分析执行程序中船舶拍卖时受偿债权的范围及顺序问题。第一部分主要叙述执行阶段船舶拍卖制度,介绍执行程序中船舶拍卖的概念、以及与相似程序的区别;通过分析这种区别,得出执行程序下船舶拍卖对于债权登记的范围与受偿债权的范围的特殊性。第二部分讨论执行阶段的船舶拍卖的债权登记制度,叙述债权登记的概念、可登记债权的范围,以及现行立法中对于可登记债权范围的规定的模糊、学界对此展开的讨论,以及本文给出的建议。第三部分主要论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船舶拍卖价款分配顺序,分析其分配顺序的合理性。通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船公司破产上存在的冲突,提出在分配顺序方面,我国立法存在的不足及相关建议。结论是根据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的论述,总结自己的观点,归纳执行程序船舶拍卖中受偿债权范围的认定以及一般债权与普通海事债权之间是否应当依债权平等的原则按照比例受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