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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进程伴随着社会风险,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指数式增长,大规模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前所未知的风险和威胁。大规模侵权行为和普通侵权行为相比,受害人数众多,损害后果严重,因果关系复杂,损害赔偿十分困难,如何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成为了法学界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对策。除了引言外本文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大规模侵权行为入手,在分析了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法律属性的基础上,通过大规模侵权行为认定的复杂性和损害赔偿的困境两方面着重论述了大规模侵权行为对现代风险社会的挑战。第二部分着眼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界定及正当性分析,为本文论证的基点。该部分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概念、特征出发,明确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理清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与普通责任保险之间的关系。在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准确定性的基础上,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论证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分析包括对受害人救济之必要、对加害人经营之必要和对社会进步之必要,突出社会需求的必然性;可行性分析包括理论上的可行性和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在开展责任保险中取得实践经验,突出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具有经验可循。第三部分是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思路及具体规则的构想,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立法思路方面提出将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纳入《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实施条例,形成三位一体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中的具体规则——保险模式、承保范围、承保机构、保险费率、责任限额、保险竞合下的赔偿规则、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责任保险人的垫付责任、代位求偿权以及理赔程序提出一些建议:在产品责任领域和环境侵权领域应当建立大规模侵权强制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应限定为有形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排除故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承保机构应采取“联合共保”的模式,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同-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保险费率应采取浮动费率制;责任限额的确定需要对大规模侵权风险进行精确预测和评估,达到充分保障受害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发生外部竞合时适用“平行来源规则”,发生内部竞合时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公平合理地确定各个保单之间的责任分担;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加害人故意实施大规模侵权行为时,保险人承担支付抢救费的垫付责任;保险人承担了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应当建立简捷、高效的理赔程序,建议成立事故调查专家组,对大规模侵权行为迅速进行勘察、定损、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