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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对自古罗马法开始的“契约必须严守”理念的坚持与修正贯穿了整个近现代民法发展的进程,“合同严守”的价值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得到极大彰显。诚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私人权利的承认是“债”产生和发展的基石,近现代契约法的繁荣昌盛有赖于这一基本价值的确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法上“人”的形象发生深刻变化,“合同严守”原则不断得到修正,“不可抗力”也应运而生,并随着两大法系的传承和发展,在各自法域演化出相应的“合同目的落空”与“给付不能”等法律规则。在适用上,不可抗力规则并未摆脱其过于抽象、高度盖然性的困境:在外延上则难以与情势变更、商业风险等概念区分;在内涵上则在判断标准、责任范围、损失分担规则等方面仍存在分歧。我国合同法借鉴大陆法系传统三要件主义,建立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件环环相扣的不可抗力制度。在以合同法94条、117条、118条为主干建立起来的不可抗力基本规则框架下,法官在案件裁判中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不可抗力规则适用中所涉及的复杂问题与法官在裁判中巧妙运用解释方法有很大的关系。本文在不可抗力理论延伸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的审判经验进行归纳和总结,尝试通过规范分析与价值分析等方法揭示其内在逻辑,并对适用技术进行创新。全文脉络大致如下:第一部分为理论探讨部分,通过对“不可抗力”在历史和法律上的追根溯源,了解其产生的背景。在查阅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资料、文献后,对具有重要意义的“给付不能”制度和“合同落空”制度进行梳理,并从侵权法和合同法领域辨析不可抗力规则,作为后文对我国不可抗力规则借鉴分析的铺垫。第二部分为对我国合同法上不可抗力规则的介绍。从法律渊源起引,对现行合同法上不可抗力规则和条款进行归纳总结。然后重点着眼于司法实践,经过案例汇集与分析,进行不可抗力与相关近似概念的辨析。用比较分析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摘选与不可抗力规则存在关联的“商业风险”、“情势变更”、“意外事件”进行比较。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适用上的区别。第三部在前文理论铺垫的基础上,从不可抗力规则实际运行的角度进行考察,以发现其中问题。重点从通知及证明义务、三要件判断、法律后果三个方面分析利弊得失。本部分仍采用学理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主要以实际案例中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的冲突点作为视角。第四部分继续深究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的方法。从法律适用技术角度,探寻“请求权”方法、“类型化”方法的正确途径,并对适用技术背后所追求的法律确定性价值进行讨论,揭示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本质上为一项复杂的法律解释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