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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称为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的第三次重大变革。该条例实施后,大量信息公开案件涌至法院。此类诉讼对保障知情权、制约行政权有着重要作用。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仅初步开启了公众司法救济途径大门,在对该类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均未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制度是诉讼之重,对诉讼法律后果起着决定性影响。本文着重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关问题。 文章第一部分是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理论及其分配规则进行论述。其次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的现状进行阐述,并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在举证方面存在的问题。文章第三部分是对国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方面的考察。第四部分是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