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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合同信赖利益历来为法律所重视。在缔约过程中对信赖利益保护,使缔约当事人自缔约开始便受诚信原则的拘束,保护了正当善意的缔约行为。相对于国外已经取得的丰硕研究成果,我国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尚显薄弱,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文在借鉴英美法系关于信赖利益保护方面的研究成果,吸收大陆法系国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概念及历史的方法,从法哲学、法价值基础以及民法学角度对信赖利益的内涵、特征、赔偿范围等进行了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责任体系,完善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并最终对我国民法典债篇的制定有所裨益。本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关于信赖利益定义的争论。这部分主要介绍了各国学者关于信赖利益定义的各种观点,通过比较分析笔者对信赖利益的定义做出了评价,并进而阐述了信赖利益的特征。还比较了与信赖利益相关的利益:期待利益,返还利益。为后文提出完善我国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进行了铺垫。第二章为两大法系信赖利益保护的历史溯源。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信赖利益保护的历史演进。其中对于耶林和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的内容、产生的影响、理论发展和制度价值进行了着重论述。第三章为信赖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这部分首先分析了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哲学基础,信赖保护制度的创立和完善离不开有关法哲学思想的支配和指引,通过社会法学利益平衡理论和新自然法学的相关理论来透视信赖利益保护。然后阐述了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基础,最后论述了信赖利益保护的民法学基础。第四章为我国缔约过程中信赖利益保护之规定及其完善。这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基于对前面三部分的分析进行了总结,首先分析了我国法律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现状,然后指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评价其规定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缔约过程中信赖利益保护规定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