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检查是我国目前正被广泛运用的重要行政管理方式之一,是行政主体维持秩序、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同时,作为一种干预性行为,缺乏特别授权和程序制约的行政检查又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前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案例或事件都充分说明完善行政检查制度紧迫而必要。然而,与实践中行政检查的广泛运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学界对行政检查的研究还非常薄弱和滞后。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检查的涵义及其与行政调查、行政监督等相邻概念的区分,重点探讨了行政检查的法律性质,认为行政检查一种独立的而不是附属性的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而不是行政事实行为。文章结合文化市场行政检查,并参考其他领域行政检查实施情况,指出了我国实践中行政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行政检查权没有明确设定、行政检查启动随意、行政检查权限不清、行政检查手段不足、行政检查目的不正当以及违法不当检查救济渠道不畅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介绍了当前许多地区和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的规章和文件,同时紧紧围绕行政检查这一行政行为的整个运行过程,认为对行政检查应从其设定权、权限范围、行使程序和救济途径等四方面加以规范化,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