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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由于利益的驱动和立法上的不足造成我国近年来恶意诉讼日益增多,恶意诉讼行为日渐成为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信力,干扰正常审判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大“毒瘤”。恶意诉讼多出现在工伤、公司法、名誉侵权等领域。工伤恶意诉讼包括用人单位提起的恶意诉讼和劳动者提起的恶意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提起的工伤恶意诉讼更为普遍,产生的危害也更大。一些用人单位明知没有正当理由和依据,仍然利用诉讼希望达到其拖延赔偿、少赔、不赔等不正当目的。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针对恶意诉讼具体的规定,理论界也没有工伤恶意诉讼这种说法,这对实践中具体规制恶意诉讼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本文运用资料文献法、比较分析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来研究工伤恶意诉讼,通过借鉴其他国家规制恶意诉讼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恶意诉讼的基本理论和涉工伤诉讼的具体特点,界定了工伤恶意诉讼的内涵并从实体法、程序法、诚信教育和法院内部制度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制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恶意诉讼和工伤恶意诉讼的内涵、特点、种类以及工伤恶意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关系。工伤恶意诉讼作为恶意诉讼的一种,符合恶意诉讼的一般构成要件,但是由于其是在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中产生的,又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二部分在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恶意诉讼立法的基础上,总结出可以借鉴的经验。首先,规制恶意诉讼可以考虑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共同进行调整;其次,可以考虑将恶意诉讼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加以规定;再次,注意寻求恶意诉讼规制与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最后,为了更好的打击恶意诉讼行为,应该重视刑法的作用。第三部分为我国惩治恶意诉讼的规定与工伤恶意诉讼规定的缺失。目前我国法律与恶意诉讼有关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宪法,民事诉讼法,民法中,可操作性不强;对于工伤恶意诉讼,也没有具体的预防和惩治规定,造成了一定的立法空白,不利于规制恶意诉讼和工伤恶意诉讼行为。第四部分为防治我国工伤恶意诉讼的困境与规制目的。就防治我国的工伤恶意诉讼而言,除了法律上的空白,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的繁琐复杂,也是目前面临的一大困境。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一定程度上为工伤恶意诉讼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为了更好的规制工伤恶意诉讼,可以考虑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精简程序,科学立法。对工伤恶意诉讼进行研究一方面可以完善法律体系,弥补法律空白;另一方面对于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规制工伤恶意诉讼制度的构想。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笔者重点对规制用人单位工伤恶意诉讼提出针对性的建议。首先,在实体法方面应将严重的恶意诉讼行为罪行化,将工伤恶意诉讼作为恶意诉讼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就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恶意诉讼赋予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的权利,在《侵权责任法》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其次,从程序法角度来看,建议简化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取消仲裁前置和设立工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同时通过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专门的条款,确立工伤诉讼诉前保证金制度,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建立工伤制度特别审查程序等方式予以规制。最后,建议通过诚信教育从源头上遏制工伤恶意诉讼,通过完善法院内部机制为规制工伤恶意诉讼提供外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