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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税务警察是指专门设立的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税务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侦查的执法人员。随着国家功能的进一步强化,以及税收在国家收支中核心地位的凸现,建立税务警察己成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种普遍的现象。在我国,虽然民国初年曾出现以“缉私营队”为代表的税务警察的前身,却并未得以延续。随着我国与税收国家的逐渐相容,建立专门化的税收警察制度,更能有效地体现打击涉税犯罪的必要性、涉税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税收工作应有的侦查性,从而切实保证税法实施的有效性,解决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配合中存在的难题。从可行性方面考察,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可实现税务机关专业优势与公安机关侦查优势的互补;同时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建立税务警察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各地税务机关同当地公安机关联手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的一些成功做法,也为建立税务警察机构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综合考察意大利、俄罗斯、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已有税务警察制度,我们可以将税务警察制度分为独立的税务警察制度和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制度两种模式,税务警察制度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并赋予税务警察较大的税务侦查权。虽然我国目前进行了以黔西南州税务警察大队为代表的税务警察制度创新,但是整体而言,仍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机构不统一、对税侦工作认识不一等缺陷。笔者认为,税务警察应归属于税务行政机关比较妥当,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税收犯罪侦查局,按大区设立税收犯罪侦查分局,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税务警察的权力与职责,加强人才建设与技术装备,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