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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探索推进“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以来,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有了更大发展空间。2018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大力发展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确保农业经济充满活力、乡村社会安定有序。但实践过程中,出现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还款逾期率较高、成员逾期还款金额较大、成员信用参差不齐各种问题,若成员纷纷效仿、潜在信用风险加剧。因此,需要通过信用制度来保障成员讲信用、守信用;需要通过信用制度防范信用风险,防患于未然。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良好运营离不开信用制度,如何完善信用制度、发挥信用制度的价值,是其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激活其活力的追求目标。通过对山东省、四川省、安徽省、浙江省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信用制度的梳理,采用问题----原因----对策的逻辑分析法,分析信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基础信息采集和处理制度方面:采集主体人员构成不合理,采集范围未涵盖家庭成员财产信息,基础信息未按共同属性归类,信息采集缺少准备性程序规定;信用评级制度方面:评级主体构成人员不适当,评级指标过于注重道德因素,评级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信用评级静态化;信用奖惩制度方面:片面强调惩而忽视奖,未规定调查、审理、申诉程序;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方面:共享对象仅限组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电子化制度滞后,信用修复制度规定过于原则性;信用监管制度方面:监管主体构成人员规定不明确,监管指标过于严苛,监管程序过粗。针对以上问题,运用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文献综述法,结合各试点和孟加拉国、美国、法国实践经验提出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信用制度完善的应对措施。基础信息采集和处理制度方面:合理设置基础信息采集主体人员构成,采集范围项目内容增加家庭财产信息,规定基础信息按共同属性合理归类制度,增加前期准备性程序规定;信用评级制度方面:妥善确立信用等级评估主体人员构成,合理确定评估标准中经济因素和道德因素分值,具体化信用评级程序,规定动态化信用评级制度;信用奖惩制度方面:增加奖励制度并细化惩戒制度,增加调查、审理、申诉程序性规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方面:扩大信用信息共享主体范围,推进信用信息共享电子化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修复制度;监管制度方面:明确监管主体构成人员,确定切合组织实际的监管指标,细化监管程序,规定保障成员信用信息安全制度。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信用制度相关理论分析。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信用制度的概念,然后从资金安全保障理论、道德风险理论、诚实信用理论多方面分析完善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信用制度。第二部分是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信用制度现状。本部分结合山东省、浙江省、四川省、安徽省等地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实践现状,重点关注信用制度情况,为分析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信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奠定实务基础。第三部分是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信用制度现存问题。从基础信息采集和处理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信用奖惩制度、信用信息共享制度、信用监管制度五个方面,进一步分析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信用制度在主体设置、对象范围、程序规定等具体层面出现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农业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信用制度完善。在问题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从基础信息采集和处理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信用奖惩制度、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和信用监管制度五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