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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伴随着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技术性、复杂性、隐蔽性及阶段性等特征,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为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虽然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据一般条款规制该类行为在一定程度保证了互联网市场的有序发展,同时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定,但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具有稳定性、滞后性、僵硬性的硬法在规制该类行为时仍存在成本较高、回应性不足等问题。以社会多元治理与合作监管等理念为指引的软法规制,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诸多方面具有契合性,能够弥补硬法规制的不足。虽然学界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与软法规制(治理)均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但是将两者结合进行研究并系统总结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软法规制必要性、可行性,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软法规制显现出的问题而提出对策的较少。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软法规制的现实可行性与规制不足两大基本问题,采用案例分析、规范研究及文本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力求较为全面地证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软法规制的可行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软法规制问题的解决思路,在软硬法协作规制的视阈下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本文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分析进路展开研究。具体而言:一方面,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性,论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软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另一方面,在梳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软法规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系统的解决思路。文章除了导论、结语外,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软法规制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内涵及其区别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性。其次,在介绍软法规制概念及渊源的基础上导出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软法的渊源构成,主要包括行业标准、自律规范与自律公约、平台规则等。第二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软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首先,从硬法规制成本较高且具有滞后性、僵硬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硬法的经验性规制相冲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方法落后、行政机关机关依据匮乏等方面论证软法规制的必要性。最后,在介绍软法规制必要性的基础上,分析软法规制的可行性,包括其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在行为特征等方面契合并具有较低的规制成本,提出软法规制符合互联网发展所要求的社会多元治理与合作监管理念,并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功能上相契合。第三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软法规制的主要问题。主要从制定主体、实施效力和实施机制等方面展开分析。在制定主体层面,存在制定主体多元性体现不足、消费者参与机制不完善及制定主体价值偏好等问题,在实施效力与机制层面,指出软法规制效力不足、体系规范性不强及软硬法协调规制不足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软法规制的对策。首先应当确定软法规制的法定地位;其次需明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领域软法制定主体与理念,包括要完善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企业、消费者的软法制定参与机制,并以硬法为指引进行软法规范的制定;第三,要提升软法规制效力,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和互联网平台的内部调解功能,实现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软法规范的体系化及动态性调整,完善司法与行政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软法规制的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