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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共同危险行为为研究对象。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加害人不明的数人侵权行为形态,在侵权法中是一个极富理论性的话题。目前学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大多围绕具体制度设计进行,未深入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内在机理。本文以责任基础为中心,从探讨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的角度切入,在比较分析各国理论和司法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理由、详尽阐释作者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基础的认识之后,就共同危险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说明。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写作背景和基本结构安排,旨在为下文的研究提供一个前提性的说明。正文部分共由四章组成。第一章,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观察。本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各国共同危险行为的历史发展,分析了各国司法和理论中对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基础的认识的不断深化。第二章,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本部分分析评价了学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的观点,并尝试从利益衡量、行为“危险性”、举证责任倒置三方面就共同危险行为归责的合理性和妥当性作出说明。第三章,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本部分在前一章基础上以行为的“危险性”为中心构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反对以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共同性”作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必备要素。第四章,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本部分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形式和内部关系,具体分析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的理由,为真正实现“利益平衡”,肯定危险行为人之间具有追偿权,并可以通过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而免责。最后,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提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