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等学校被诉的行政法思考

来源 :东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a28348866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法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随着高校被诉案件的层出不穷,行政法学界对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问题研究关注程度渐高,研究力量渐强,公立高等学校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一观点已被广泛接受,通过司法实践似乎寻找到了公立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主体条件而成为被告的理由支撑,但是,高校之为被告的一系列问题并未完全得到理清。如:高校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标准究竟是什么;高校哪些行为可诉,哪些行为不可诉,可诉与不可诉的标准是什么;不可诉的又应该有怎样的救济渠道;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救济设计,出现了法治的真空和缝隙,致使学生维权艰难。 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既研究现行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条文,又研究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应用,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借鉴,希望可以解决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在法治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更好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公立高等学校的正常管理,这也是我选这个论题作为学位答辩论文的意图所在。 本论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现今学界对公立高等学校的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是这一定位并不能解决公立高等学校被诉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笔者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实践,将公立高等学校定位为公务法人。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公立高等学校可诉行为的范围。通过对公立高等学校行为的分析,理清哪些行为为可诉的,哪些为不可诉的,并通过对国外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学习,确定我国高校行为可诉与否的标准。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学生对公立高等学校侵权行为可以采取的救济渠道。针对可诉的高校行为除可进行行政诉讼外,还可以采取行政复议、申诉等渠道;对于不可诉的行为,要建立相应的校内救济渠道,以期更好的保障学生的权益,以及维护学校正常的管理。
其他文献
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揭示社会发展与生态之间的规律性,指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的认识不断深入,对自然的控制能力日益加强,人类逐渐从大自然的被奴役者转变为以地球的主
2008年5月1日,被称为“阳光法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但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
在由中世纪向现代国家(民族国家)的转型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专制王权建设时期,称之为绝对主义国家时期。专制王权建设为后来的民族国家建设准备了集权化和制度化的条件——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