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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身份犯罪,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占有重要地位。贪污罪不仅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会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危及社会和政治稳定。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十分重视反腐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反腐的重要性,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处了多起有影响的重大贪腐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传统意义的贪污罪面临巨大挑战,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情势的发展需要,犯罪主体呈现多样化,贪污犯罪手段较之传统贪污手段新型化、隐蔽化,这些问题导致认定贪污罪更为复杂,给贪污罪的研究带来了新的问题及挑战。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对于认定犯罪不可忽视,而贪污罪作为身份犯,研究贪污犯罪主体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对贪污罪主体进行研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同时也对打击贪污犯罪,惩治腐败起到积极作用。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立法上对贪污罪规定的变化及发展,对照国外刑法中贪污罪主体的立法情况,对我国现行贪污罪主体的立法原意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比较,可以发现在无论是在司法实务上,还是在理论界,对于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和认定上都存在争议,分歧颇大。贪污罪主体的核心特征是从事公务,但由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传统概念的长期影响,使得立法及司法上将认定主体的目光主要集中在行为人身份特征上,但身份特征已经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这就导致理论界与司法中把握贪污罪主体标准不一、认识不同。目前我国贪污罪主体立法既不能体现从严治吏的立法目的,也不能适应打击贪腐的刑事政策。应当对刑事立法中的贪污罪主体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分析立法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结合贪污罪的本质属性,以从严治吏的立法精神为出发点,提出应当修正贪污罪主体的立法表述,摒弃身份论的影响,以“公职人员”概念取代“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