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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中称《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其中关于财产内容的条款引发讨论,而《婚姻法解释(三)》得第五条更是争议焦点之一。《婚姻法解释(三)》中第五条1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但是,由于未对孳息的内涵进行说明,并将婚前财产婚后孳息无差别的排除出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争议,如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在婚后出租产生的租金是经营性收益还是孳息,应该归谁所有?人们各执一词。本文从一起涉及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离婚案导入,在认识孳息基本理论上基础上,评析人们关于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不同观点,并提出自己的建议。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16512字。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本文以一起涉及婚前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离婚案件切入点,引出本文将论述的问题。第二部分孳息的基本理论考量。在本部分,首先是对孳息的界定,对孳息进行界定是确定孳息归属的前提,在此对孳息的概念、类别、孳息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进行了介绍。其次是理论界针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之性质的不同观点及笔者对以上观点的评析。第三部分我国对于孳息归属的立法现状和笔者评析。在本部分,对我国《物权法》、《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立法进行介绍,并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第四部分针对完善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归属问题提出的建议。本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应考虑的因素;二是对于不同类型孳息归属的具体适用。第五部分为结语。本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笔者认为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不能一概而论的排除出共同财产的范围,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分析。笔者认为在判断孳息归属时,应当坚持“夫妻协力”原则,以夫妻是否做出了共同贡献为基准来确定孳息的归属,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个案中追求双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