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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废止了原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关系的《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而颁布实施了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条例与老条例的重大区别之一是不再调整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然而,房屋征收必然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与影响,如不对其权益给予救济,在法律保护方面显有欠缺;另一方面,承租人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如不明确其权利与权利救济途径则极易引发对抗情绪,导致其拒绝搬迁,甚至引发集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对房屋征收与维护社会稳定造成巨大阻碍。为了解决前述问题,正确认定征收中承租人的地位与权利、妥善处理承租人与其他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与利益分配,理顺各层法律关系,同时又切实保障房屋征收活动的高效有序进行,笔者以承租人权利的基础理论为依托,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承租人的权利保障实践操作状况,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一是按照承租房屋的权属、用途角度对承租人进行了分类,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国有土地上“非公有且非居住性质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地位与权利保障问题;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承租人权利保障的沿革与现状;三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非公有且非居住性质房屋”承租人地位与权利保障的域外立法、基础理论与辨析;四是如何通过修改我国相关民事法律,与行政征收法规互相衔接以共同作用,同时完善租赁合同的订立与诉讼审判技巧,以最终实现对国有土地征收中“非公有且非居住性质房屋”承租人地位与权利的确认与保障。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通过一个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引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屋承租人的地位与权利保障问题,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非公有且非居住性质房屋”承租人等相关概念进行了介绍与区分,明确了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市场经济环境中自由订立租赁合同的“非公有且非居住性质房屋”的承租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地位与权利保障问题。第二章主要回顾了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承租人地位与权利保障的立法沿革,指出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承租人的权利不再调整,但又未指明其权利应通过何种途径保护,呈现出法律空白。并结合司法实践操作介绍“非公有且非居住性质房屋”承租人地位的重要性,实践中征收人直接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承租人直接向征收人寻求补偿救济的“双重困境”,及由此引发的征收工作与承租人权利保障的“双输局面”。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屋承租人地位与权利保障的基础理论、域外立法情况,并对理论界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辨析,得出国有土地征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和不可抗力,补偿协议对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权利具有参考价值。故应根据征收补偿情况、承租人与出租人间的约定及双方过错与公平原则,适用民事法律调整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章主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非公有且非居住性质房屋”租赁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作出思考,并从租赁合同条款设置角度提出具体建议,以期更好衔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法律,多方面共同作用,最终实现对房屋承租人地位的确认与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