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与中国法制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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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商会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互动关联机制,并从中总结出可供我国依法治国借鉴的现代价值。逻辑结构框架沿着法制近代化对商会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商会对法制近代化的作用展开,最后得出结论。第一章商会与中国近代商人结社法律制度的近代转型本章首先梳理中国古代商人团体与商人结社法律制度的关系,以此作为商会与商人结社法律制度近代转型的比较基础。中国古代商人结社缺乏国家法的规范,并对古代商人结社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商人团体组织发展不成熟;商人结社多以“联乡谊、祀神祗、办善举”为宗旨,出现了商人团体“在商不言商”的结社宗旨的异化;也由于法律的缺失,商人团体的权益保障更多的依赖融洽官商关系而得到保护。1901年伴随着清政府新政的开始,始于商事法律制度变革的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也拉开了序幕,并为商人结社制度的近代转型提供了契机。清末《商会简明章程》的颁布实现了商人结社制度的近代转型,促进了商人团体组织发展的成熟化和跨行业跨地域的联合,并为中国近代商人法律地位的确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正是商人结社制度的近代转型,为商会参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提供了组织基础。当然,中国近代商会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留有很深的时代烙印,’近代商会制度的建立具有很强的功利色彩,商会法的制定和修改也体现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冲突和利益协调。与近代中国其他法律制度的建立一样,中国近代商会法律制度也具有明显的移植性。第二章商会与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本章首先介绍宪政思想的勃兴对商人的影响,以此作为商会参与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背景材料。然后以商会参与清末国会请愿活动、民初商会“争复公权”的努力以及商界在上世纪二十年代初的两次民治实践为素材,论证商会参与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过程,并对此作出评价。清末新政以后,随着立宪思潮的勃兴,商人渐受影响,不仅权利意识增强,商人的身影也出现在立宪政治团体中,商人也成为一些地区自治运动的主力。1910年绅学两界发起国会请愿邀请商会加入以壮声势时,多地商会纷纷响应,以“社会中坚”的姿态开始走上了全国的政治舞台。民国初建,商人即为争夺选举权而努力,并以不纳税捐作为向北京临时参议院施压的筹码。似乎商人对议会政治有着积极的追求,对民主政治表现出很高的政治热情,实际上无论是清末的国会请愿与民初的争复公权,商界对民主的追求,更多的是局限于商界利益之下,他们显示出的政治关怀,多从商界利益出发,往往产生一种利益驱动下的民主和专制选择。这种利益驱动机制,左右了商界在民初的政治选择,使他们在武昌起义时可以成为革命的支持力量,也使他们在二次革命以后成为支持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帮凶。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期,商教联席会议倡议召开国是会议,上海总商会发起成立民治委员会。两次民治运动希望籍以人民的力量解决时局问题,但是都归于失败。在当时南北对持、军阀拥军自重、不同职业和阶层的社团纷纷出现的复杂政治格局下,民治运动的领导权问题成为商界无法解开的魔咒。即使商界倡导的民治运动能够实现,他们也改变不了中国当时的武人政治,抗拒不了外国的干涉。商界不能认识中国民主革命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他们设想的民主运动必将遇到无数难以解开的魔咒而终归于失败。第三章商会与中国近代商事法律制度建设本章选取了商会与清末民间商法编撰活动、商会与清末民初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商会对民初商事立法的推动三方面的史实作为描述商会参与中国近代民商法律制度建设的切入点,并以商会在此过程中的表现作为评价商会对中国近代民商法律制度建设的依据。研究表明,1907年至1909年清末民间商法编撰活动,并不如学界已有的评价那样认为是“资产阶级争取立法权、商人独立拟定商法的首次尝试”,而是由预备立宪公会发起,由上海商务总会、商学公会共同参与的一个团体合作的过程,预备立宪公会以其人才优势负责商法编撰,商会以其群体优势,发起全国性的商法讨论大会,为编撰商法活动“造势”,并成功的将区域性民间商法编撰活动实现了向全国性商法编撰活动的转化。商会在此次商法编撰活动中,除了“造势”、提供经费支持外,对商法草案文本的编撰活动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其结果《商法调查案理由书》由预备立宪公会五位编撰者负责,也是他们商法学术水平的体现。讨论商事习惯作为召开商法讨论大会的主要动机,在第一次商法大会上只字未提,也没有布置各商会调查商事习惯,因此,各地商会并没有专门开展为此次民间商法编撰活动而进行的商事习惯调查活动。但是《商法调查案理由书》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立法价值,编撰法律草案附注理由书的形式,尤可为当今立法所借鉴。清末民初商事法律颁行以后,商会常以不合习惯为籍口表示出对立法的不满,但有确切的资料表明,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商会参与得极少。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过程中,商会的参与程度如何,没有确切的史料可以证明,但从其取得的商事习惯调查的成果看,商事习惯调查应当有商会的协助。商会对民初商事立法的积极推动,主要归功于1912年成立的全国商会联合会,其召开的全国性代表大会成为与会代表集中讨论商法修订问题的场所,《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成为宣传商法知识的媒介,尤其会报宣传多以大白话形式,适合文化水平不高的商人群体,发行范围又广,覆盖城乡,对基层商会和商人普及商法知识意义尤显重大。第四章商会与中国近代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与发展本章主要立足于清末民初商会理处商事纠纷理案权的变化,描述中国近代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与发展。研究过程中首先阐述了商会成立以前商事纠纷处理机制,并以此作为清末商会理案权的比较基础,分析清末商会理案与传统民间调解相比显示的规范化特点,与官府断案相比也有众多优势。接着将清末商会依据《商会简明章程》获得的理案权与民初依据《商事公断处章程》获得商事案件仲裁权置于近代司法变革的大背景之下,探讨清末民初商会理案权的不同性质以及民初商会与司法部关于商事裁判权争议的实质。清末商会理案与民国商事公断处的性质不同,清末商会是经过授权获得商事纠纷理案权的审判机构,民国商事公断处成为附设于商会的商事仲裁机关。民初商会与司法部形成商事裁判权争议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司法部在民初司法变革的背景之下拘泥于司法独立理念,片面的追求西方化的法制形式和司法体系所致。由于司法部拒绝采纳商会提出的扩大商事公断权的若干有价值的建议,与当时社会的司法需求相脱节,也使司法部所构想的民主化、社会化的商事公断制度,在一些地区未能得到商人的认可,反而成为官商司法理念冲突的根源。最后分析了民初商事公断处的运作情况,并以苏州、上海、京师、云南商事公断处的理案概况作为实证分析材料,探究商事公断处在民初解决商事纠纷的作用。结论显示,这四个同为商务繁富之地的商事公断处受理案件多寡不等,形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欲对民初商事公断处作出客观评价,应当在研究方法上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往研究商事公断处时采用的上海、苏州等地商事公断处为视点的“选精法”不能推导出商事公断在“民初解决商事纠纷发挥巨大作用”的一般性结论。本文最后一部分为结论。通过上述四章的描述,至少给我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商会与中国法制近代化之间形成了一种互动关联机制,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制近代化是实现商人结社制度近代转型的关键因素;第二,商会参与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第三,商会虽然参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但总体来说,缺乏主体认知意义上的主动追求,商会作为一种民间力量对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却改变不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艰难历程。透过商会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这种互动关联机制,可以获得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一些更普遍意义上的新认识:国家对社会力量的扶植和培育可以为法治近代化提供必要的社会基础;社会力量的异化会导致法制近代化进程的徘徊和停滞。法制近代化过程中表现出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当代依法治国的推进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现代价值内涵: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要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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