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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既是一种生理现象和自然行为,但同时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本文在对生育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生育权的含义、由来、性质、内容、限制和实现进行了分析研究。本文认为,生育权是个人和夫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生育子女的合作对象、方式、社会环境、时间、数量、调节方式、子女特征以及间隔时间的自由和获得生育方面的信息、教育与方法的权利。生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是自由权和相对要求权。个人和夫妇都是生育权的主体。对个人而言,生育权是人格权:对夫妻而言,生育权表现为身份权。生育权的内容主要有生育请求权、决定权、调节权、知情权、安全权和隐私权。生育权又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为了其他人的利益、后代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对生育权的主体和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本文认为,社会应该尽可能创造条件使生育权得以实现。本文还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剖析了我国公民生育权的实现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力求通过对生育权的分析研究,阐明生育方面的法律价值和人文精神,为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和生育方面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