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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一直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大股东规则是导致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但大股东规则在公司事务中又是不可避免的。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由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投票权的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投票通过,而小股东由于其切实困难或搭便车心里难以出席股东大会,导致的结果就是大股东控制了上市公司的几乎一切事务,而小股东则无能为力。同时,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失效,独立董事不完善,公司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小股东意愿在公司日常经营事务中同样难以得到有效反映。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表面是效率和公平两者的冲突,但实质上这两者是统一于公平的,法律的目标是终极平等,法律设计必须时时朝之奋斗努力。上市公司小股东根据其对待公司态度可分为两类:投资股东和投机股东,公司法和证券法应区别对其予以保护,激励投资小股东参加到公司事务决策中来,实现其投资目的;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更多投机股东投资股票市场,实现市场繁荣和投资者盈利的双赢。通过建立和强化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的诚信义务;对大股东规则进行表决权限制和排除的修正来制衡控股股东;建立股东提案制度和股东质询制度来制衡董事会;强化监事会监督力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完善强化证券民事责任,受理更多证券民事诉讼;借鉴境外先进成熟经验;以此来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