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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问题由来已久,不仅给我们的司法独立造成了阻碍,也影响我们法治社会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制已迫在眉睫。中共中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一出,立即引起法律界的热议和关注。该《规定》中提出,干预追责制,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都要追究其相应责任。这一制度并不是突然提出的,究其发展来源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过问登记制是干预追责制的前提和雏形,而干预追责制度则是对过问登记制的完善和补充。但是目前我国在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这一问题的规制上还没有全面的制度保障,仅仅是单纯的理论支持,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对该《规定》进行分析,在实践上探索该制度实行的方式并加以保障。鉴于此,本文以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理论基础进行展开,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危害、现状原因以及目前所确定的相关对策;此外针对该《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剖析,提出本人的观点和建议。全文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制问题进行了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制基础问题的分析和探讨。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制概念、理论基础的厘清。从目前理论界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制的理解、要求以及社会实践中规制问题的具体特征等方面考虑,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制的概念、特征及意义等基础方面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制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问题由来已久,有着深厚的理论依据和社会背景,规制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本文重点从立法规制现状和司法规制现状两个方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制现状进行分析;此外,还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制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大体上包括司法体制不健全、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薄弱以及公民权利意识不强等。第三部分是针对本文所研究发现的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式。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解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制问题的途径和解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制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