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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由人工智能程序生成的诗歌、画作和乐曲逐渐出现在日常生活中。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以往经由计算机辅助生成的作品不同,在其生成过程中,人类对于具体创作的作用难以界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果属于,其权利归属应该如何分配?这些问题都对著作权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利益衡平原则与激励理论为基础,分析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作品性与权利归属问题。首先,文章对人工智能的概念和人工智能生成的原理进行了介绍。与以往基于专家库规则的生成不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成是基于深度神经网络的自主生成,具有新的技术背景。其次,基于利益衡平原则,文章认为现今对利益衡平规则的考量应以促进科技发展、产业进步为重点。目前,全球主要国家均已从国家层面对人工智能产业进行发展规划,考虑到对科技发展的促进作用,应该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最后,基于激励理论,文章对权属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由于操作者对于最终的生成具有决定权,文章认为应当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分配给程序的操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