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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解释学是20世纪的显学之一。它不但对其他哲学思潮产生深刻的影响,而且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甚至自然科学领域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国内,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成果已不算少,但其研究进路大都侧重于方法论层面上的理论研究。当然,本文并没有排斥法律解释的方法论研究的意思(实际上,在近一百年里面,法律解释方法论的重要性有增无减),而是想表明,这种以方法论为其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的法律解释理论并非法律解释学的全部。本文试图拓展法律解释学的研究进路,从本体论的角度,具体地说,是根据哲学解释学的基本原理,并运用其本身具有的实践哲学的理论对我国的法律解释理论和实践进行反思性的分析,以区别于强调方法和注重技术的法律解释理论。 本文由导言、正文和余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又分为三章。 在导言部分,作者通过介绍两种法律解释的研究进路,指出本文的研究属于解释学范畴。并借用福柯和布迪厄关于知识和权利的命题指出本文更多强调的是思辩性而非实证性的特征。 本文的第一章从主要代表人物的思想和观点中对解释学和哲学解释学作了一番梳理。并分别对施莱尔马赫、狄尔泰、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理论逐一做了介绍。特别指出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理论(其三个核心概念:前理解、效果历史和视域融合)对于法律领域的解释学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本文的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文章的核心部分。Ⅰ 本文的第二章分别从哲学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的两种路径——客观主义的解释模式(或曰严格解释)和主观主义的解释模式(或曰自由解释)的消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