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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标准。”在知识经济年代,技术标准不再仅仅是利用公知领域的技术制定产品和服务的一般规则,而是利用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来控制整个行业和获得超额利润的工具。“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竞争新规则。我国对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紧密关系缺乏足够认识,对参与制定和控制技术标准尤其是国际标准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理解,对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滥用技术标准的行为缺乏研究,导致出现问题时缺乏对策。本文从知识产权角度研究技术标准的新变化,从反垄断法角度研究规制技术标准滥用的问题。
技术标准具有同一性,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导致其具有垄断性、地域性和方便性。垄断性不等于市场支配地位,但技术标准的建立往往导致技术标准所有人或知识产权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文认为,技术标准与反垄断法既冲突又协调。技术标准滥用行为主要是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在规制技术标准滥用的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的规制最为有效。对技术标准反垄断审查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限制市场的有效竞争和是否不当行使知识产权。
本文研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国际条约规制技术标准滥用的实践,建议我国应借鉴各国和地区的经验,立法上,尽快制定和完善禁止滥用技术标准的法律法规,包括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并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制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技术标准滥用的条例。实践上,建立专门的技术标准反垄断机构,完善技术标准滥用的反垄断审查,包括建立技术标准过程中的反垄断审查和滥用技术标准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审查。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主要说明技术标准滥用受反垄断法规制的基础理论。在这部分里,主要分析技术标准的内容、基本特征以及与反垄断法之间既冲突又协调的关系,指出滥用技术标准的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第二章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和比较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条约规制技术标准滥用的实践,归纳了相应的特点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三章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分析目前我国在规制技术标准滥用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