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反悔问题研究

来源 :安徽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adgod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作为一项特别程序予以确立。刑事和解的立法化不仅为部分刑事公诉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凸显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实现了国家追诉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当兼顾,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全面修复。  刑事和解协议的完满履行是保障刑事和解各项价值、功能实现的关键。而刑事和解的反悔破坏了刑事和解程序的稳定性,阻碍了刑事和解价值目标的实现。再加上,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刑事和解反悔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实践中频繁出现的反悔情形的处理也缺乏统一标准,大大增加了反悔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挫伤了相关主体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积极性与动力,这对于刚刚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构成了实质上的冲击,进而使立法者确立该项制度的宗旨和目标受到质疑。  欲要认清刑事和解反悔的本质,首先应对刑事和解反悔进行准确认定。刑事和解的反悔是当事人一方在刑事和解协议生效后有理由或无理由的向有关机关提出撤销和解协议或变更和解协议内容的行为。它是当事人否定和解协议效力或修正协议内容的行为,但由于它是当事人单方面的自我权利救济,应当严格区别于办案机关主动撤销无效和解协议和双方当事人合意变更或解除和解协议的行为。只有准确认定刑事和解反悔问题,才能对实践中出现的和解程序的反复现象进行正确分类,从而具有针对性的对其作出正确的处理。其次,对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反悔的具体类型进行分析,有利于从复杂的反悔现象背后找到诱发反悔的根本原因。本文从当事人反悔的理由出发,以反悔理由的来源为视角,围绕加害人、被害人和第三方这三个源头对刑事和解反悔的具体类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  刑事和解反悔产生的原因,是我们正确采取预防和解反悔措施的出发点。笔者对刑事和解反悔产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原因进行了分析,刑事和解协议的民事契约性决定了刑事和解反悔产生的可能性,而这种民事契约的特殊性又否定了反悔产生的任意性,相关机制的缺失决定了反悔产生的不可避免性。同时,刑事和解反悔所带来的打击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和降低刑事诉讼效益的不利影响,更加为完善刑事和解反悔预防措施提供了紧迫性和必要性。因此,有必须要从源头上减少反悔情形的发生,保障刑事和解的有效执行;同时也要对反悔所产生的不利影响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将其带来的不利后果降到最低。  刑事和解反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刑事和解程序的有效运行,但当事人基于正当理由提出反悔的,实际上是当事人对自身合法权利的救济,它既反映出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存在风险,亦是对办案机关审查行为的事后监督,若一味地禁止既不利于该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也影响到和解效果的实现。因此,我们既要做好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提高刑事和解协议的有效履行率;又要正视刑事和解反悔的不可避免性,以冷静的态度正确、有效的处理刑事和解中的反悔问题,保障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本文从未然和已然的角度对尽量减少和准确应对反悔现象的发生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完善措施。
其他文献
在党的十八大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及习总书记提出要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背景下,建设生态文明成为每个公民的责任,尤其企业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迅速发展,各行各业的进步都十分的显著,旅游业从改革开放更是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县域单位的全域旅游空间结构优化在目前的发展中也被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针对
随着工业企业厂(场)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厂(场)内道路运输的增多,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厂(场)区交通运输事故已经成为威胁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杀手”。据统计,由于厂(场)区
学位
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
本文对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之国内立法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认为,要使《斯德哥尔摩公约》在中国得以切实履行,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中国现有的相关国内法进行调整
2010年7月28日10时11分左右,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事故造成13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
目前的小学英语课堂教学缺乏趣味元素,学生认为英语学习就是词汇、句型、语法的学习,感受不到一点英语学习的趣味,因而课堂参与性不高。基于此,本文提出以“趣”引路,以“趣
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是资金,企业资金运动的起点是融资,而资金成本是企业在整个融资活动中选择资金来源、确定融资方案的重要依据.企业如果想发展壮大,必须有资金做强
本文首先阐述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和特征,指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税收管理体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研究税收的阶级属性,认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根本性质;通过研究税法的产生和依法治税的理论基础,认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税收法制管理的前提;通过研究税收的政治属性和税收管理的模式,认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税收管理模式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