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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结构形式是主权国家的根本结构方式,是首要的宪法问题。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表达沉溺于单一制与联邦制的迷思之中,而这二者不过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两种原则。中央基于客观规定对边疆与内陆地区采用不同的治理策略,从而使得不同地区与中央的关系呈现出政制上的差异,亦即“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是一种联邦主义与单一主义并行的国家治理策略,也是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们只注重宪法条文与西方宪政范式,而不注重中国的宪政实践的研究值得我们反思。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国家结构形式与宪法的关系,旨在指出国家结构形式是主权国家的根本结构方式,是宪法的首要问题。首先,中国自清末以来开始了“从帝国向主权国家的自我转变”,而这一转变是在保存政治多元性的帝国遗产的前提下的国家体制变革。因此,中国内部的政治关系总是随着内外关系的变化而周期性的处于分离与统一的紧张之中,中国的国家治理始终面临民族和区域的政治整合问题。其次,作为政治整合机制的宪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合众为一”并避免反向运动,亦即将共同体内部的各部分统一为一个整体。因此,国家结构形式是主权国家的根本结构方式,是宪法的首要问题。本文第二部分首先指出宪法学界关于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研究中的单一制和联邦制二元划分的迷思。在此基础上,本文在“实在宪法”、“不成文宪法”和“发现宪法”的理论自觉下,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以美国和中国的宪政政制、宪法文本和学说为中心,对美国和中国的宪政实践进行了简单的考察,打破了二元主权联邦制的神话和中央专制单一制的幻象。本文接下来以均权主义和“两个积极性”为例探讨了中国叙述中的集权和分权混合的理论,进而指出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表达沉溺于单一制与联邦制的迷思之中,而这二者不过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两种原则。本文第三部分首先指出中国“多元一体”的政治格局必然内含了民族与区域问题,即内陆与边疆的政制差异。本文对“一国两制”重新作了宪法意义上的解释,即中央基于自然地理、族群结构、政治认同的差异和地缘政治关系对边疆与内陆地区采用不同的治理策略,从而使得不同地区与中央的关系呈现出政制上的差异。因此,“一国两制”是一种联邦主义与单一主义并行的国家治理策略。而且,“一国两制”是基本法的“基本法”,是中国宪法的“根本法”,是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最后,本文对我国宪法学界只注重宪法条文与西方宪政范式,而不注重中国宪政实践的研究现状提出批评,主张用法律社会学的方法和态度来研究中国的“实在宪法”或“不成文宪法”,“重新发现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