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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公民自主、自治、主体意识增强,并能通过社会组织表达各种诉求的一种新型社会,公民处理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事务的社会空间逐渐成为非强制性的公众空间。自发性健身活动站点是以公民社会的存在为条件,以发展和完善公民的社会性、参与性与健康的文化活动为目的。公民社会是培育和构建公民体育文化的社会基础,一些群众体育开展好的国家主要依托自发性健身活动组织开展活动。本文通过分析自发性健身活动站点的目标宗旨、活动实施,以及群体心理和组织行为,揭示其发展的一般规律。 本论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观察法,通过了解和观察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分析了健身活动站点的发展。研究结论如下: 1、公民社会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表现是公民的自主、自治、自我管理和协调意识增强,并能通过社会组织表达各种诉求。国民在社会中的基本身份是公民,公民处理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事务的社会空间逐渐成为非强制、非管控性的公众空间,这是自发性健身活动组织快速发展的社会基础。 2、自发性健身活动站点有自发性、互异性、自治性、“核心人物”作用四个基本特征,它们之间相互联系、作用,其组织特征和运作模式符合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自愿、自治的组织形态。 3、我国健身活动组织“自下而上”发展趋势明显,植根于大众具有很强的活力。体育项目的丰富性和组织活动的多样性,赋予了其更加灵活和注重人文关怀的特性,已逐步成为提供多元化体育供给的一支重要力量。 4、自发性健身活动站点的发展突破了正式组织开展体育活动的模式,使其所承担的体育活动的费用和服务职能外移,突出了借助社区和互联网平台联系,参与靠兴趣、经费靠 AA制、活动靠奉献,倡导平等、开放、共享、互助的参与精神,满足了不同群体实现自我价值。 5、“备案制”赋予自发性健身活动组织一定合法性,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其法律合法性问题,对于自发性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需通过立法解决。 6、大量游离于管理之外的健身活动站点,成为管理上的盲区,与辖区内居民需要保持的安静生活存在一定冲突点,易于触发。街道、居委会、自发性健身活动站点形成合作的关系,有利益协调和解决矛盾。 7、自发性健身活动站点的“女性主体”现象凸显,彰显了女性独立性增强和社会地位提高的同时,容易使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性别差异化增大,形成健身资源垄断,不利于社区健身文化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