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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公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此,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并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确认,并且建构了相当健全的制度对公民住宅权予以保障。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尚存较大缺陷,其中较为突出的即是宪法对公民住宅权规范化的缺位。宪法规范化的缺位,导致相关立法的缺失,制度构建的不健全,公民住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足见,公民住宅权的宪法规范化是当前保障公民住宅权制度构建及实践工作的关键。因而,探究公民住宅权的宪法规范化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将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以下四部分展开对公民住宅权宪法规范的探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住宅以及住宅权的基本概述。主要阐述住宅的涵义以及住宅的三个主要特征,通过分析比较前人研究成果及社会现实情况阐述住宅权的涵义及其特征。在此基础上,探究公民住宅权与住宅财产权、居住权的区别联系,及其基本人权的属性,探讨公民住宅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以此为公民住宅权宪法规范化的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是探讨公民住宅权现状考察。在此部分主要从国际社会、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对公民住宅权的保障现状进行考察,可以分为,国际社会的相关文件的考察,其他国家的保障模式的考察,由此总结国外公民保障公民住宅权的经验,然后对我国公民住宅权的保障现状进行考察,包括制度保障的考察、保障实践的考察等,从中总结出我国公民住宅权保障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公民住宅权宪法规范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必要性方面,主要是从民生保障、宪法诉求、社会公平价值取向要求以及自由价值要求进行阐述;在可行性方面主要是宪法发展理论、现实需求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开放性进行阐述,并对公民住宅权宪法规范化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即保障人权、社会福利思想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主要是公民住宅权宪法规范化的路径设计。在这部分主要包括公民住宅权宪法规范化方式及其位置的选择,以及规范化内容的设计。在规范化方式方面,主要从宪法解释、宪法修改方面的宪法变动方式阐述其规范化方式的选择,在此基础上阐述公民住宅权宪法规范化在宪法规范文本中的位置选择;在规范化内容方面主要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两方面展开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