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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体,在“儿童优先”这一全球性潮流的影响下,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在各国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视。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今天,必须要把握住未成年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这一主题,而且要保证其保护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空洞的,泛泛而谈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从根本的、全局的、长远的利益来看,首先是国家和政府职责,必须以国家为主导,以政府职能部门为职责主体;在现阶段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家庭仍然是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首要选择。社会是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重要辅助力量,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必须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才能得到较好的结果。在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只有少数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在未成年人财产权日益凸显的今天,已经不能满足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需要,与我们先行的政策是相背离的。据此,本文分三章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进行分析,期待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将国家,社会,家庭的力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做到全面的保护。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三章进行描述:第一章则是分析我国对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现状及不足之处,只有客观的认识到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不足,才能给出相应的意见;第二章是对各国的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比较法的分析,得出相对有利的结果;第三章则是针对我国对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在汲取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通过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研究,结合我国的现状给出相应的对策和完善措施,可以将财产权保护的方法推及到未成年人其他权利的保护上来,以达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