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与安全例外条款之差异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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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三部与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再加上《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外资安审机制的专门规定,我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有赖于立法者和学术界长久以来的高度关注和居高不下的研究热情,我国的外资安审立法虽仍然在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和可问责性方面有待完善,却已经实现了从以军事安全为核心的传统国家安全观到强调军事、经济、文化等多领域安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飞跃。反观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项下的安全例外条款,作为国内外资安审措施在国际法层面重要的例外和豁免条款,本是同气连枝、相辅相成,却意外的发展滞后。近些年乘着自贸区建设的春风,我国广泛对外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多边投资协定,其中不乏设置安全例外条款者。但与国内法下外资安审立法与时具进的发展态势不同,我国在安全例外条款上尚未形成有章可循的范式表达,为数不多的实质性条款又大多是借鉴以GATT第21条为代表的、传统国家安全观时代的经典范例。从理论角度而言,我国的安全例外条款已不足以涵盖国内全部的外资安审措施,加之我国签订的投资协定中大多没有专门约定安审措施的可审查性问题,投资者就有可能以违反投资协定为由,借助条约争端解决机制发难。纵观其他国家在安全例外条款领域的缔约先例,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曾对安全例外条款的经典范式进行总结,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大致可分为:概念式安全例外和列举式安全例外;自决性安全例外和非自决性安全例外;以及正向安全例外和反向安全例外等。上述类型的安全例外条款各有千秋,并无绝对的上中下品之分,在国际缔约实践中均有相当的使用频率。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安全例外条款,其背后实质上是缔约方之间就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安全达成的微妙平衡。因而,由于安全例外条款的类型和表达方式,产生偏重保护投资者或投资东道国的倾向,与其说这是立法者的缔约水平不足,倒不如说是由缔约国的谈判立场和综合实力决定的。“概念式+自决性+反向”安全例外是强调投资东道国国家安全最大化的顶级组合,但这种模式并不是投资东道国的固定最优解。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身份进一步升级,从单一的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的双重身份转变。盲目侧重于强调国家安全,大量使用概念模糊的自决性安全例外条款,很有可能会吓退摇摆不定的他国投资者,使促进投资便利化的根本缔约目的落空,反而得不偿失。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和国际投资协定项下的安全例外条款的可审查性问题,是学术界的又一大研究热点。一直以来,学术界普遍认为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行为受政治性因素影响,具有行政终局性,在投资东道国国内往往可以享受司法审查豁免的特殊待遇。虽然我国现行有效的外资安审法规中未能明确国家安全审查行为的不可诉性,但根据《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所透露的风向以及我国司法机关对政治性问题的惯常回避态度,可以推断出我国的外资安审措施一般也不具有可问责性。有学者提出利用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之间的国际投资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比如ISDS机制,来调整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政府间的安全审查纠纷。这种想法在众多学术论文中被提及,但学者们的观点却莫衷一是。总体而言,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借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调整国家安全审查纠纷持不看好的态度,认为外资安审行为牵扯政治因素,在调查取证和信息公开方面阻碍重重,再加之安全例外条款的豁免效力,意图通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动摇投资东道国国内的安全审查决定并非明智之举。关于安全例外条款的可问责性,学术界实际上是在讨论两个问题:第一,条约争端解决机构是否可以审议涉争行为是否属于安全例外条款的豁免范围;第二,条约争端解决机构是否有权干涉缔约国国内的外资安审决定。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当前并无国际投资协定会直接规定条约争端解决机构无权审查涉争行为是否符合安全例外条款的援引条件。但是模糊不清的概念式安全例外和高度主观的自决性安全例外,让条约争端解决机构立场尴尬,名义上有权审议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可被援引,但实际操作起来却会是困难重重。关于第二个问题,与前文讨论的“外资安审措施的国内可问责性”具有相似之处,只不过这里分析的实际上是条约争端解决机构是否有权依据国际投资协定管辖东道国国内安审措施。从缔约实践角度而言,确有双边投资协定中明确载明条约争端解决机构无权管辖任一缔约国的内国安全审查措施和决定,但是我国所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更多的是对可问责性问题选择了回避,由此埋下纠纷的隐患。我国学术界对国家安全审查的研究由来已久,“三一重工案”等一系列实务案件将这股研究热情推到了顶峰。众多学者关注安全审查可诉性、安全审查比较研究的同时,却罕有学者系统研究外资安审国内法和安全例外条款的差异与协调。本文即从这一角度切入,讨论如何实现安全例外条款与国内外资安审立法的平衡。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为概述,系统介绍与分析我国国内外资安审立法的范围、标准和可审查性,以及我国对外签订的安全例外条款的援引范围等基本内容,为下文的比较分析做出铺垫。第二章为比较,重点从外资安审国内立法和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可审查性等角度,详细分析二者的不同之处。第三章为经验借鉴,从触发机制、安全审查措施限定、局部或整体适用范围等方面,多角度总结分析国际实践中常见的安全例外条款的表达范式,为完善我国的安全例外条款提供经验。第四章为建议,依照前几章对外资安审国内法和安全例外条款不同之处的分析,借鉴安全例外条款的国际经验,为完善我国安全例外条款和安审立法的协调性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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