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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侦查活动的独特属性决定了侦查行为很容易出现滥用的情况,因此,为了保护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侦查监督就成了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但是,我国刑事诉诉法在赋予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职权时,却没有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检察机关又肩负着侦查犯罪的职责,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自侦案件的监督缺位。立法的缺陷,致使自侦实践出现了许多问题。笔者看来,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存在太多漏洞,因而很有必要对当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现状进行探究、分析、反思,从整体上对我国自侦侦查监督体系进行梳理和完善,构建一个程序上能被接受、实体上能保证公正的有效的系统化的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制。文章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制的概述。首先对本文涉及的几个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界定,然后阐明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的必要性,最后以人权保障与程序正义作为基点,来简单探讨构建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制所必备的要素。第二章针对自侦监督的缺陷与不足,来分析我国自侦案件侦查监督面临的困境。在现阶段,我国的整个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具体来说我国目前的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中存在着监督主体的刚性不足、监督客体的环节封闭、监督过程的程序缺陷以及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这四大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并试图挖掘出其问题的症结,以期能找出解决我国自侦监督所存在的不足的正确途径。第三章针对国际上各个国家侦查监督体制的不同,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其他混合法系国家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体制,提炼出各个法系先进自侦案件侦查监督制度及理念,以对我国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制的构建提供启发和借鉴。第四章,在大胆借鉴国外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合理因素的同时,吸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利于打击犯罪、铲除腐败的合理内核,以人权保障与程序正义为基点,以司法控制手段,来建构一个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制,并通过立法实现对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的网状控制。具体而言,就是坚持人权保障、权力制衡、程序公正及适度性四大原则,以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活动进行总体的领导和监督,同时创新性地构建“特派检察官”监察制度来通过特派检察官深入监督侦查的整个具体过程,在外部监督上通过法院审理来进行事后的监督和救济,最后通过律师介入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机制来保证整个自侦侦查程序的公正公开及合理,以此来实现对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全面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