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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作用重大,赋予登记以公信力,可以实现不动产交易安全和效率,但是登记一旦出现错误,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将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来对权利人的损害进行救济。《物权法》出台之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混乱的登记状态有所改观,但是许多问题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登记错误时有发生,责任追究十分不便。实践中各单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又不统一,致使学界对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登记审查方式、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经费来源等问题认识不一。据此,本文将以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为中心,分五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基础。首先对登记公信力做了介绍,进而引出研究此课题的必要性。接着对登记错误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具体表现形式。最后对如何统一构建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了笔者的建议。第二部分对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首先对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及其项下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进行了比较,接着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得出我国既具有权利登记制的特点,同时也与托伦斯登记制相类似,并应以此为基础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制度。第三部分界定了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首先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以此为基础分析论证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属性。第四部分是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认定。首先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了分析,进而明确了我国应当采用的归责原则。接着在赔偿范围的问题上主张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第五部分探讨了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散。通过对不同赔偿责任机制的分析,再结合我国的实际,寻求适合我国的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