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民法中原因理论的应用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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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通过辨析罗马私法中原因概念所具有的三种不同功能,考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运用罗马私法中原因三功能的三种不同模式,指出了我国未来民法典应用原因理论的一种可能的、较好的模式。  论文导言部分描述了原因问题的概貌,综述了国内外的既有研究,提出了本文的基本思路。  论文第一章辨析了罗马私法中原因的三种不同功能,这些功能包括赋予无名协议债的效力、赋予交付变动所有权的效力,以及矫正已赋予法律效力。在罗马私法中,不构成买卖、租赁等有名协议的无名协议原则上并不产生债,但经过罗马法学家拉贝奥、阿里斯托、乌尔比安的努力,最终形成了有原因的无名协议得以产生债的规则。按照罗马市民法规则,凡通过交付移转市民法所有权的,交付必须有原因。罗马法中的返还诉制度体现了原因的矫正功能,在原因不存在或不道德等情形,需以返还诉的手段矫正已赋予的法律效力。  论文第二章考察了现代民法运用罗马私法中原因概念的不同模式,包括:《法国民法典》强调原因赋予功能的模式;《德国民法典》强调原因矫正功能的模式;《意大利民法典》兼顾原因赋予功能与矫正功能的模式。《法国民法典》所采的模式发展了无名协议的原因,改造了返还诉的原因,最终构建了以合同制度为中心的原因理论。《德国民法典》所采的模式保留了返还诉的原因,改造了罗马私法中的交付原因,最终形成了以不当得利制度为中心的原因理论。《意大利民法典》所采的模式通过对交付原因的重新解释塑造了法律行为的原因理论,并体现为立法中的合同原因理论,改造了返还诉的原因,将一部分返还诉的原因置于合同原因中,同时将无因返还诉作为不当得利的一般条款在准合同部分予以规定,其原因理论最终在合同原因和无因得利两个部分得以体现。  论文第三章在分析我国现实情况和比较借鉴西方法制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未来民法典规定原因理论的一种可能模式,即规定法律行为的原因,保留德国模式的不当得利制度,同时调整不当得利一般条款至民法典总则或序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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