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玄学中的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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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目所示,本论文既是特定时代的思想研究,又是特定分野的思想研究。特定时代指它仅限于魏晋时代,特定分野则指它以自然法思想为研究对象。本文遵循的论证思路是先厘清自然法思想所涉及的范畴,并从理论上加以诠释,然后对于魏晋玄学中自然法思想的理论本源和主要内容进行历史考察,最后从微观上分析魏晋玄学中自然法思想的演变。所以,本论文在上篇中最为强调的就是对自然法思想和魏晋玄学的整体性把握,也可以说主要是进行宏观的研究,而在下篇中则是对不同类型的魏晋玄学所涉及的自然法思想进行论述,也即主要是从微观的角度来论述魏晋玄学中自然法思想的内涵。  一、对自然法思想本质内涵的整体性把握  自然法思想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通过回顾它的发展历程和对比中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各自特点,可以看出自然法思想的变迁和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概括的说,就是在形而上学的二元主义思维模式下,实现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一致。把这些共性加以归纳,并以此作为标准对魏晋玄学思想进行考察,进而出总结出魏晋玄学中所蕴含的自然法思想。论文概括出自然法思想的三个基本范式:即以先验本体与自然秩序的存在为理论前提,进而论证自然法的客观存在;通过论证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之间的关系,进而求得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关系;通过不同的方式将人之本性与先验本体相连接,提出对自然法的主观体认方法,并以此为基点表达魏晋玄学中自然法思想在其演进过程中主要的、规律性的特征。  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者正义秩序的信念,古代中国无疑存在着对理想法以及对正义秩序的追求。因此,在论述魏晋玄学中的自然法思想之前,论文详细分析了"自然"、"自然法"的正确译法、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本体论和"天人合一"的本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自然法思想这个根本性的问题首先予以澄清。并按照中国传统思想中天道观的发展脉络,将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思想划分为神权主义的、儒家伦理主义的和道家自然主义的三种基本类型。这样划分便于全面把握中国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内涵,为进一步论述魏晋玄学中体现出的自然法思想奠定基础。  二、对魏晋玄学理论本源的历史性考察  魏晋时期是指从黄初元年(公元220年)魏文帝曹丕称帝立国到东晋恭帝元熙二年(公元420年)东晋灭亡,共二百年时间。魏晋玄学始终没有离开"天人之际"这个中国哲学的主题,涉及到了宇宙本体和人之本性等较深刻的哲学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就是自然法思想所讨论的核心问题。在魏晋玄学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两点:魏晋时期特殊的社会政治环境和先秦儒道两家思想的延续,尽管道家思想的形而上学在魏晋玄学中占有主导地位,但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的正统理论基础,也始终是魏晋玄学不能摆脱掉的现实背景。因此,从总体上讲,魏晋玄学是以妥协调和的态度出现的,这种态度影响了魏晋玄学中自然法思想的致思方向。其中由《老子》、《庄子》和《易经》构成的"三玄"经典是魏晋玄学思想的源头。所以,论文从老子思想中的最高自然法则、庄子思想中主观意境下的自然法体系和易经思想中人道效法天道的自然法意蕴出发,探寻魏晋玄学中自然法观念的理论本源,揭示其规律性。  另外,魏晋玄学是本体论哲学,以"自然"为自然秩序,同时又保持着儒家的社会理想,以"名教"为社会秩序。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名教作为现实存在的社会秩序,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人们只能把它当作既成的事实来接受,在它的规定下参与社会生活。名教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量的保障,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名教相当于实在法体系,是经验性的概念。而"自然"原本出自于老子思想中的"道法自然",用来描述本体"道"自在自为的状态,在魏晋玄学中"自然"作为与"名教"相对应的本体性概念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指自然秩序,即天地万物本然存在的原始性和谐状态,由于个体的人及人类社会就处在天地之间,所以人们可以根据对自然秩序内在规律性的认识和理解,来谋划一种和谐的、自由的、舒畅的社会秩序。二是指追求完美秩序和自由生活的精神力量,即理想化的认为社会领域的各种关系应当象天地万物那样自然畅达,各得其所。这两层含义都源于道家思想的先验性概念,从这个意义来看,"名教"与"自然"这对范畴蕴含着必然与应然、自为与自由等一系列丰富而深刻的自然法哲学内涵,本身就是既对立,又统一,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当然名士们在社会剧烈动荡的政治环境下形成的超越与忧患意识与关注个人的内在本性也体现其中,所以"自然"与"名教"的关系问题是本论文分析魏晋玄学自然法思想的根本性问题。  三、魏晋玄学中自然法思想的分期性论述  自然法思想是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结合,前者是关于自然秩序为社会秩序本原的学说,后者是对它的认识及其向下落实。在魏晋玄学思想中所体现出的自然法观念不仅仅停留于对社会秩序的直观认识,而是由它提升、抽象为形而上学的至知盛知。魏晋玄学对社会秩序存在的体验、理解、领悟都是以对自然秩序的认识为基础的,离开了"道"的思维对象及其对它的认识,纯粹的理念形式也就不会发生。魏晋玄学关于宇宙和社会的这种二元论观点,当它贯穿于现实和价值、"自然"和"名教"的关系中时,可以根据推行二元论的程度,而体现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强度中。值得注意的是,某一阶段的玄学思想在认识论上与同时期的法律现实并不是必然连接的,这是因为,法律制度在其向更高形式发展时,遇到比法哲学大得多的障碍,法哲学或者完全不受政治,或者只间接的受到它的影响。总之,对魏晋玄学自然法思想的分析至少是不应主要的理解为魏晋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它们是根据认识发展规则而相互连续的进程。因此,本论文将魏晋玄学自然法思想根据"自然"与"名教"之关系在玄学思想中的发展顺序划分为以下五个基本类型:  (一)贵无论-两种体系在二元论上的主次  王弼是贵无论玄学的代表人物,"以无为本"是其思想的总纲,"无"是"道"的表征,它可以用来公度一切现实存在,是对自然秩序特点的先验判断。  (二)自然论-两种体系在目的论上的冲突  以嵇康、阮籍为代表的自然论玄学通过"元气"的生成作用将"自然"构建成具有原始动力的先天秩序,他们所谓的"自然"在混沌里体现着秩序,秩序里也体现着混沌,以此来进一步论证自然秩序的和谐内质。嵇康、阮籍继承和发展了《庄子》中的纯粹自然法思想,要求人的本性与自然秩序直接契合,对实在法的存在表现出蔑视的态度。  (三)崇有论-两种体系在统属关系上的混合  以裴頠为代表的崇有论玄学根本上改变了老庄思想一贯主张的自然秩序可以在排除人为的社会秩序下直接发生作用的观念。名教作为在自然之下的有效力的规范体系,它的绝对性与合理性被肯定的确认。裴頠以"有"取代了作为"道"的共相之"无",使现象与本体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的依据,故实在法与自然法各自均能现实的"有"。虽然有形的实在法从无形的自然法中产生,但它们一经产生之后,都是以"有"为存在的根据的,这是裴颁的"济有者皆有也"的思想混同自然法与实在法两种体系的真正内涵。裴頠将社会秩序看作是一个具有规范效力和提供价值取向的"天之道"并肩存在的秩序,他预先推断出两种秩序能够同时运动的内在统一性。这是由于社会基础性的规范当其效力一旦被整个社会所承认后便自动的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意识形态内的绝对价值就必须使自己适应社会普遍认可的基础性规范,以便设法保持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内在价值体系的统一,这实际上导致自然秩序逐渐等同于社会秩序的客观存在。  (四)独化论-两种体系在动态上的平衡  以郭象为代表的独化论玄学对"造物者"究竟是"有"还是"无"的问题作了深入探讨,最后得出每个个体就如其所是的那样存在着、变化着,这就是"独化",以此调和名教与自然的关系。"独化"除了甩于表征现象之如此这般地存在的状象外,还表征着本体也如此这般地存在,这就是本体与现象相因的主旨内涵。郭象认为"名教即是自然",社会秩序之存在是自然秩序的现实反映,而自然秩序之所以能呈现出存在的状象就在于有这个社会秩序的存在。郭象立足于社会秩序本身按照自己特有的性分而独化这个主旨,使自然法和实在法作为社会秩序的本体和现象结成一种动态的协同关系,在"玄冥之境"中得到统一,创造出整体性的和谐。同时,人的内在本性也是如此,无拘无束,任性而行,就能合乎大道,不用知道仁义礼乐、孝慈忠信而自然合乎它们的规范,因为这些规范实际上就是人们的本性的流露。如果保持这种质朴的本性不受破坏,社会秩序就可以保持永恒的和谐。  (五)贵虚论-两种体系在人性探讨中融解  以东晋张湛为代表的贵虚论引用元气自然论证明自然秩序"至虚"的性质,所谓"至虚",本身就是一个认识主体的感受性概念,包含了主体对现象如何认识的方法问题。张湛认为自然秩序中的一切都处在永不停息的变化中,同样,社会秩序中的一切也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以此类推,人的形体内外每时每刻都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实质上是终始相续的运动。面对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及人本身"化而不息"的变化过程,人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与化为体",去认识变化,更重要的是随变化而安。张湛将自然本体定义为认识主体的感受性概念,并且认为人的自然本性反映着秩序存在的原始状态。张湛主张"任自然而顺名教",对待实在法的正确态度是即不抛弃也不依赖,这样就可以使社会秩序实现"自全",有关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主次、统属及冲突或调和等诸关系却在这种主体本体论的探讨中化为乌有了,或者说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矛盾在人们对待实在法和社会秩序的态度上融解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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