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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和进步打破了传统自然生殖方式一枝独秀的局面,其中冷冻胚胎技术是储存冷冻胚胎并保障生育目的实现的特殊医疗手段,但与之相伴而来的是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和矛盾,这给我国现有法律和伦理道德带来了挑战。由于我国关于冷冻胚胎的立法暂付阙如,相关纠纷难以得到真正地解决,从而造成不公现象的发生。故研究我国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处置问题对保障冷冻胚胎及其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弥补新兴医疗技术对伦理道德的冲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拟通过三章来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处置问题进行研究。
第一章通过案例分析法,根据司法实践中冷冻胚胎的相关纠纷,提出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和处置等问题,并剖析法律问题之间的关系,即解决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处理其他问题的前提,处置问题的探析还有赖于对权利归属问题的厘清。
第二章通过明确冷冻胚胎的相关技术,并在对比冷冻胚胎、前胚胎、胚胎、胎儿之间的差别之基础上,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供体夫妇所提供的配子在体外结合后尚未被植入母体而被冷冻储藏在零下196摄氏度的前胚胎。通过比较分析法,研究域外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立法和理论学说,剖析其法律制度背后的立法渊源和支持相关理论学说的理由,梳理出可供我国在处理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时借鉴的经验。同时介绍了我国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的理论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其中客体说又分为生命物格说和一般物格说。通过综合研究各个理论学说的优势和不足,并结合我国的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最终认定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伦理物。
第三章在解决了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的基础上,厘清了其权利归属问题,主要包括所有权和继承权问题。即分析了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是供体夫妇而非医疗机构,并认为权利人有权捐赠冷冻胚胎;通过阐述学界关于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否证了否定说的观点,论证了冷冻胚胎的可继承性,同时指出了冷冻胚胎在继承顺位上的特殊性,确定了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受有限制,即仅享有间接占有权和有限制的使用、处分的权利,不享有受益的权利,最后论证了应有限制地承认代孕合法。在解决了权利归属问题的基础上,考虑到冷冻胚胎的特殊性以及生育自主决定的特性,综合考量法、理、情等诸多方面,根据供体夫妇是否在世分为四种不同的情形论述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鉴于生育自主决定,总体上应尊重供体夫妇合法的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考虑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力。
第一章通过案例分析法,根据司法实践中冷冻胚胎的相关纠纷,提出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和处置等问题,并剖析法律问题之间的关系,即解决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处理其他问题的前提,处置问题的探析还有赖于对权利归属问题的厘清。
第二章通过明确冷冻胚胎的相关技术,并在对比冷冻胚胎、前胚胎、胚胎、胎儿之间的差别之基础上,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供体夫妇所提供的配子在体外结合后尚未被植入母体而被冷冻储藏在零下196摄氏度的前胚胎。通过比较分析法,研究域外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立法和理论学说,剖析其法律制度背后的立法渊源和支持相关理论学说的理由,梳理出可供我国在处理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时借鉴的经验。同时介绍了我国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的理论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其中客体说又分为生命物格说和一般物格说。通过综合研究各个理论学说的优势和不足,并结合我国的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最终认定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伦理物。
第三章在解决了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的基础上,厘清了其权利归属问题,主要包括所有权和继承权问题。即分析了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是供体夫妇而非医疗机构,并认为权利人有权捐赠冷冻胚胎;通过阐述学界关于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否证了否定说的观点,论证了冷冻胚胎的可继承性,同时指出了冷冻胚胎在继承顺位上的特殊性,确定了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受有限制,即仅享有间接占有权和有限制的使用、处分的权利,不享有受益的权利,最后论证了应有限制地承认代孕合法。在解决了权利归属问题的基础上,考虑到冷冻胚胎的特殊性以及生育自主决定的特性,综合考量法、理、情等诸多方面,根据供体夫妇是否在世分为四种不同的情形论述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鉴于生育自主决定,总体上应尊重供体夫妇合法的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考虑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