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县级政权凭借承上启下的关节点,赋予了县委书记权力的特殊性。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得县委书记群体逐渐沦为腐败的“重灾区”。十八大后,基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党中央出台了巡视工作条例、问责工作条例、廉洁自律条例等,均从不同的侧面为县委书记权力监督提供了最基本的遵循。当前,关于县委书记权力监督的成就有目共睹,但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少。其一,上级监督常态化深度不够;其二,同级监督效力不显著;其三,下级监督操作性不够强;其四,社会监督经常缺位;其五,自我监督乏力。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县委书记权力过度集中引发监督困难;其次,信息不对称影响了上级监督的效力;再次,监督机制不配套导致监督缺乏操作,即党内监督制度与机制缺乏较强的操作性和刚性、对县委书记问责机制不健全、缺乏公开透明的县委决策机制程序和全程监控机制、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体系难以发挥监督合力;最后,消极文化与环境因素的负效应影响监督效果,具体包括消极文化因素影响县委书记的思想观念、社会环境因素增强逐利意识、监督意识淡薄导致监督流于形式。为解决县委书记权力监督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首先,必须科学规范县委书记的选人用人权、决策权与自由裁量权。其次,从强化上级监督机制、健全同级纪委监督机制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机制、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等角度出发,形成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格局。最后,不断提升其自律意识,以此构建全方位的县委书记权力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