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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物是指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体现人的深厚情感与意志,其毁损、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得到补救的特定物,是物质属性与人格利益属性有机融合的典型形态。因其符合民法人文主义精神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需求而具有时代保护价值,不仅顺应了人、物交融的历史发展趋势,还有利于平衡权利人与侵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人格物受侵害时,一般对其采取精神损害赔偿救济,而这应当以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为前提。具体考察以人格物为对象的侵权行为、人格物受永久性损害之事实、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和特定因果关系等方面,同时针对人格物侵权之特性,要求满足权利人存在由人格物受损牵连引发的精神损害事实,严格相关责任认定的特别构成要件等。此外,根据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地位不明,存在司法适用局限,以及缺乏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等问题深入分析。以我国法律制度特点为基础,参考域外人格物侵权精神损害救济的相关立法及有益经验,具体提出细化人格物认定标准,在立法中明确人格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救济,限制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之主客体范围,以及设立具有明确参考意义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内容等具体举措,由此系统性规范我国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