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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汽车保有量大幅增加,有关道路交通的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后果愈发严重。面对这一现状,我国立法和司法做出了相应的应对方式,主要体现为两方面:刑事处罚的前置化和罪名适用的扩张化,以加强对我国道路交通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道路交通犯罪主要着眼于刑事立法论和刑法解释论,对道路交通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罪(实害犯)、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危险犯)三个罪名之上,主要基于刑事立法论和刑法解释论两个方面。就立法论而言,借鉴国外经验是重要且必需的,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交通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对比,进而发现我国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现代社会显现出来的对道路交通犯罪的规制呈现出刑法保护早期化的特点,虽然可遏制交通失范行为具有的紧迫性,但同时具有破坏刑法谦抑性、危害公民自由等负面影响,固对其进行限缩解释是十分必要的。道路交通犯罪三罪名之间互相区别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三者进行合理的界分也是对道路交通犯罪做缩限解释的重要一环。针对我国在处理道路交通犯罪中体现出的立法与司法领域的扩张问题,必须抛弃重刑主义思想,既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角度,又从非刑事的角度(民法、行政法等)全方位对其进行规制,以便实现制裁、预防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