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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其本质是将具有稳定现金流但不具流动性的资产,通过真实销售的方式向特殊目的机构(SPV)进行转让,并由SPV以此作为其后续债券发行的基础资产以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进行融资操作,并由该基础资产后续产生的稳定现金流对该已发行证券进行还本付息行为。在前述过程中,为实现破产隔离的风险防范要求,需设立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SPV,以在法律上取得基础资产所有权,同时,通过将基础资产在原始持有人与SPV之间进行转让,还能够提高交易结构的信用评级、变更相关资产及架构的法律性质,以满足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等。我国现行通用的SPV主要包括了特殊目的信托(SPT)以及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计划等法律形式,而世界上其他法域常用的SPC等形式在我国因为法律及制度规定的不同,导致其使用的合法性存在风险,因此,本文通过将不同法域的SPV法律形式及立法经验进行借鉴,同时主要通过对我国不同立法部门所立的SPV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横向研究,以揭示法律体系的内部冲突,并为如何完善法律顶层设计和弥补法律框架漏洞提供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节为绪论,通过对不同SPV法律模式的设立背景等进行研究,以对SPV的法律研究现状进行分析。第二章节通过将SPV的设立特点、功能以及功能实现方式进行概述介绍,并对不同SPV法律模式的功能差异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将SPV在我国和其他不同法域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进行总结。第三章主要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不同SPV法律模式各自特点及功能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进而得以将不同SPV的法律特点进行比对分析,并对其不同模式下的法律问题所在进行了重点梳理。而在第四章中,则通过对我国法律框架体系的分析及域外法律经验借鉴,以对问题的解决提出法律对策和解决方案。第五章中结合了实务经验,对我国SPV立法现状的真实境况进行了展示,并根据实务法律需求提出了一定的建议。最后,在第六章中根据我国证券化的发展趋势,进行了一些法律角度的思考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