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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组织体,一人公司逐渐为世界各国中小投资者所青睐,是有一定的原因的:投资者即能受到有限责任的特殊保护,又能实现一人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从而实现投资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顺应大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也引入了一人公司制度,《公司法》以专节形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这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是对我国现行经济领域存在的大量一人公司做出的一个立法上的回应。一人公司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对股东以及社会都是有好处的,股东不仅可以轻易地对公司进行控制,还能再有限责任这支大伞下受到特别的庇护,股东的利益有了最大的保证,效益优先的原则在这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从其性质上看,虽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一人公司毕竟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它已经不受传统有限责任公司架构的束缚和约束,甚至与传统公司理论相去甚远,基于股东的唯一性,使得一人股东极有可能利用有限责任制度的漏洞,恶意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使之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对此,本人认为,极有必要设置和完善更多的配套机制和制度,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寻找一个切入点和平衡点,切实解决好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