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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不仅是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也是刑法特别是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基础性概念。在司法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涉及“非法占有”的似是而非的疑难案件。因此,对非法占有的研究理应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截至2012年4月,笔者以“非法占有”作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搜索,检索到相关刑法学术论文共计278篇,研究成果不可谓不多。但笔者遗憾地发现,这些文章大多是就“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研究,或单单就某一个罪中的非法占有进行讨论,对于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如何认定进行深入探讨的文章并不多见。在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简单的梳理后,笔者发现,目前的刑法理论既没有提出明确的刑法中占有的概念,也没有对占有的状态、归属和非法占有的成立进行深入研究,导致在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认定的莫衷一是。因此,笔者试图拨开重重迷雾,探究刑法中非法占有的本来面目。由于刑法中的占有学说是建立在民法中占有制度的基础上的,民法学者对于占有和占有制度的研究臻于完善,因此在第一章中,笔者追溯了占有制度在民法中的起源和发展,并认为民法中占有在实质上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事实。在第二章中,笔者采用了比较的分析方法来探讨我国刑法中占有的含义,并对民法和刑法中占有的异同进行了对比。我国刑法在发展过程中较多地受到域外刑法的影响,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刑法理论中刑法占有理论的梳理、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占有与大陆法系相似,要求在客观上具有对物的实际支配控制,但不以物理接触为必要,按照一般社会观念判断构成控制即可,在主观上要求具有概括抽象的支配意思。接下来,笔者从客观、主观和占有对象三个方面对民法和刑法中的占有进行比较,发现两个部门法上的占有概念大致相同。因此,不应当过于强调两者的不同,以免造成概念上的混乱和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在一般情况下,刑法中占有的有无完全可以根据民法理论来确定。在对刑法中的占有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的基础上,在第三章中,笔者开始将笔墨转向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探究非法占有的要素。是否破坏原占有、建立新占有是判断行为构成夺取型犯罪、侵占罪抑或毁弃罪的标准,因此必须首先明确占有的客观要素,即占有的状态。由于财物的种类、性质、大小等千差万别,难以划定统一的占有认定标准,笔者将成立占有的现象分为九种情况进行讨论,虽然无法穷尽,但试图理清脉络。成立非法占有,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意思,但非法占有目的不是必须的。站在构成盗窃罪不需要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立场上,笔者认为使用盗窃行为具有可罚性,应当将这种行为入罪。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最终是为了服务于实践,文章的最后一章,也是本文的重点,着眼于对现实中的占有进行分析和认定。笔者选取了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几种特殊非法占有的情况,对相关的观点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了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的认识,希望能对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帮助。